农村自建房要拆迁,这本是一件开心事,但海宁的王女士却怎么也开心不起来。原来,拆迁的事被前夫的债主知道了,对方要来“分羹”,双方为此闹上了法庭。这起官司经海宁法院审理,现已有了结果。
早在2017年,王女士还没与陈先生离婚。那年4月至8月期间,陈先生向任女士借款53万元。
2018年8月底,任女士向海宁法院起诉要求陈先生归还借款,后法院于同年11月中旬判决陈先生归还任女士借款本金53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2018年1月底,陈先生与王女士将两人共有的海宁市长安镇一处房屋以2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了案外人马某。
同日,王女士与陈先生在海宁市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关于婚后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部分载明:案涉农村自建房产权归女方所有,登记在男方名下的轿车归男方所有;双方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婚后各自名下的债权各自享有,各自名下的债务各自承担。
今年1月,债主任女士得知陈先生家里的自建房将拆迁,于是赶到陈先生所在的村了解房屋拆迁情况,这时才得知,陈先生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将自建房产权约定归前妻王女士所有。
任女士认为,陈先生在明知自己对外存在债务的情况下,在离婚时放弃对自建房的所有权,损害了自己的利益,于是将陈先生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撤销陈先生与王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农村自建房产权归第三人王女士所有的约定。
庭审过程中,王女士辩称,自己与家人忍受不了被告陈先生的债主长期追债,经过多次协商最终约定,农村自建房归自己所有,位于海宁市长安镇的某房产和轿车归被告所有,房产在离婚当日已过户给被告的债主马某。自己与被告所签的离婚协议是一份有利于被告的离婚财产分割,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合情合法,不涉及被告放弃自身权利,更没有损害原告的利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主张行使撤销权的理由是,被告在与第三人王女士的离婚协议中放弃了自己对案涉农村自建房的所有权,即无偿转让,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但实际上,在被告与第三人王女士签订离婚协议时,双方尚余的夫妻共同财产仅剩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轿车。虽然离婚协议中有将案涉农村自建房的所有权归第三人王女士的约定,但由于案涉农村自建房是由被告家庭于1996年共同建造,建房时家庭成员分别为父亲陈大伯、母亲陈阿姨、儿子被告陈先生、媳妇第三人王女士及孙女,属于被告家庭的共有财产,被告仅能处置自己在案涉农村自建房中的份额,故离婚协议中关于被告与第三人的夫妻婚后财产的约定应为: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轿车归被告所有,案涉农村自建房中属于被告的份额归第三人王女士所有。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协议处理的规定,且原告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案涉农村自建房中本属被告的份额的价值过分大于登记在被告名下轿车的价值。
故被告放弃案涉农村自建房中属于自己份额的行为并不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综上,法院依法驳回原告任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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