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警方开展刀剑清查行动,三家企业被处罚

2021-02-26 08:35:03 龙泉警声

  刀剑管控常态化,清查整治不松懈。2021年2月22日,为进一步加强龙泉市线上线下刀剑生产、销售行业管理,严防各类管制刀具流入市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龙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联合网警大队、剑池派出所共出动警力40余人,对龙泉市剑池辖区刀剑生产企业、销售点及电商大楼进行清查整治,共检查各类刀剑行业20余家,处罚违法嫌疑企业3家,抓获违法嫌疑人4名,扣押管制刀具100余把。

  行动当天,民警在龙泉市剑池街道一处电商大楼内,对一家电商已经包装好准备寄递的包裹进行开包检查时,发现这把准备寄递的刀具为管制刀具,为此,民警迅速对该公司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网络上存在违规售卖管制刀具的行为,并查获管制刀具42把,均未刻录追踪标识,且未对该类管制刀具进行备案。随后民警将违法嫌疑人罗某传唤至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

  同时,在电商大楼的另一家电商仓库内,民警又发现了20余把管制刀具并进行扣押,目前违法嫌疑人谢某及叶某已被行政拘留。

  民警在办理罗某非法售卖管制刀具案和谢某、叶某非法售卖管制刀具案中发现,进货源头均是龙泉市剑池西路“龙泉市某某刀剑店”,2月23日,民警对该刀剑店非法销售管制刀具进行受案调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78把管制刀具,随后民警将违法嫌疑人洪某带至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

  三家企业抱着侥幸心理非法销售管制刀具,龙泉市公安局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罚,希望大家引以为戒!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切实查处了一批非法生产、买卖、储存管制刀具的窝点,遏制了一批制销管制刀具人员的违法念头,龙泉警方将持续以高压态势从严整治刀剑行业,坚决惩处非法生产、销售管制刀具的企业和个人,最大程度遏制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存储管制刀具违法犯罪行为,护航龙泉刀剑行业高质量绿色发展。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

  (二)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

  (三)未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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