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丽水市安委办、丽水市财政局转发了《浙江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明确,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向丽水市、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最高可奖励30万元。
据介绍,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也可通过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本行业领域、本部门举报电话、邮政(办公)地址、网站网址、电子信箱等方式进行举报,或者前往全市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办公场所举报。举报时需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实施办法》明确,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经核查属实并符合有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举报奖励,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生产经营单位在岗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可以上浮奖励。
《实施办法》指出,举报受理按照“属地为主、分级受理、行业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受理属于其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举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案件及相关举报材料移交给其他有处理权的部门,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实施办法》同时明确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判定标准。举报奖励需同时符合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举报事项未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或未作依法处理的;举报事项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属实等条件。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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