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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23万一跑了之这是宁海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016年06月14日 04:38:00 来源: 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钱江晚报记者 邵巧宏

  浙江在线6月14日讯(钱江晚报记者 邵巧宏 通讯员 于珊婉)因为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23万余元职工工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湖北人王某最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至此,宁海县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落下帷幕。

  王某,湖北人,40岁。2011年在宁海开了一家电器有限公司,规模不算大,一共有20余名职工,王某本人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后来,因经营不善,该公司的产品退货增多。2014年6月左右,公司的资金链出现断裂,于是王某和职工们商量,工资暂缓发放。

  但到了12月,公司的经营状况并没有好转,王某已经拖欠了3个月职工工资没发,还欠了一屁股外债。

  一筹莫展的王某产生了“跑路”的想法,打算把厂里的设备转移到其他地方等日后“东山再起”。

  2015年1月2日晚上,王某趁着职工们放假,叫了几辆车,把厂房里比较值钱的十几台机器设备转移到了宁波一个仓库,自己跑路了。

  放假回来的职工们发现公司已经人去楼空,便向当地人社局举报。人社局经调查,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电器公司于2015年1月6日前支付全部职工工资。但王某未在限期内支付。

  1月19日,宁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该电器公司一次性支付拖欠20余名职工的工资23万余元,但王某并未支付,后当地镇政府先行垫付了上述全部工资款。

  最终,在朋友的劝说下,王某筹集了20万元工资款交给了当地镇政府,并向公安局投案自首。

  截至案件移送到法院,该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尚未处置完毕,当地镇政府垫付的工资尚有3万余元未追回。

  宁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但王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在一审宣判前将剩余的3万余元工资款全部归还,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判处王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标签: 欠薪;支付;劳动报酬 责任编辑: 杨静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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