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6月16日讯(钱江晚报记者 邵巧宏 通讯员 尹杉)林先生打了辆出租车,左脚刚迈上车,人还在车外,心急的司机就踩下了油门,导致林先生的右脚被车轮轧伤。
这本来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但在索赔时,双方起了争议:事发时的林先生算车内乘客还是车外人员呢?这个界定不一样,赔偿的额度可是差别大了。
右脚还没上车
车就开了
事情发生在2014年4月的一个晚上。
林先生和两位朋友一起在鄞州的一家餐馆吃饭,聚餐结束后三人打了辆出租车回家。
谁知道,就这么寻常的事,却发生了意外。
两位朋友已上车坐好后,林先生也准备上车,怎知林先生的左脚刚迈上出租车,车子就迅速启动了,车轮轧伤了林先生右脚。
听到林先生大叫一声,出租车才赶快停下。
原来,当时光线太暗,开出租车的李师傅没看清车外的林先生,以为坐车的就两位乘客。
随后林先生被送往医院。
交警部门认定出租车司机李师傅负事故全部责任,林先生无责任。
之后林先生住院治疗了几日,花费医药费一万余元。
是车内乘客
还是车外人员
出院后,因对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林先生将李师傅及出租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鄞州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5万余元。
庭审中,原被告对于事实的责任认定是没什么异议的,但保险公司提出一条,就是他们认为林先生当时属于车内人员,只能按照车上人员险赔,林先生不能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获得赔偿。
然而,如果按照车上人员险赔付,林先生最高只能获得一万元赔偿。
为什么认定林先生是车内人员?
保险公司的说法是,根据商业三者险的相关条款约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本车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允许搭乘人员的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但林先生却不认可,他觉得自己还没有上车,怎么能算车内人员呢?
林先生到底是车内人员还是车外人员成了庭审焦点。而这两者的赔偿也相差数万元。
法院做了判决
林先生获得5万多元赔偿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先生属于本车人员还是车外第三者,应根据其在事发时所处的位置和成因进行综合判断。
办案王法官解释说,原告准备乘坐出租车,事发时一只脚已踏入车内,另一只脚仍处于车外,此时出租车与原告处于车外地面上的一只脚发生碰撞。从总体上判断,原告的大部分身体仍处于车外,未完成由车外第三者向本车人员的转变即发生事故,故原告仍属于车外第三者。
此外,保险公司的商业三者险条款虽对本车人员解释为包括上下车人员,但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不能以此作为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
因此,保险公司应当首先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侵权人被告李师傅予以赔偿。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余元,被告李师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多元。
判决后,双方未提起上诉。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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