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严勇杰 绘
浙江在线7月16日讯(记者 胡珊 实习生 柳欣 通讯员 卢碧蓉 罗艺) 借贷案件看似简单,但最易陷入“罗生门”。5天前,象山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原告说被告向他借过5万元没还,被告说根本就没借,孰真孰假成了庭审焦点。
原告姓金,称向他借钱的是朋友郑某,“今年3月,他因为微商运营的需要,跟我提出借5万元。我出于朋友义气,就答应了。”按照借条上的约定,现在借款已经到期,但郑某丝毫没有要还钱的意思,他迫不得已才将对方告上法庭。
开庭时,郑某连呼“金某太黑心”,他强调自己根本就没有借过这5万元,这张借条是因为还不出之前借的4万元而又被金某威胁才不得已写下的。
郑某脸色灰白地补充道:“我实在是被逼得没办法才写了5万元的借条,当时也是心存侥幸,想着再想想办法借点把之前那债还掉,没想到他竟然厚颜无耻地让我还两笔。法官,我本来就没钱还给他了,他怎么可能会同意在没有担保人的情况下再借5万给我?”
听了两人陈述,法官也觉得蹊跷,4万元借款系2014年发生,且有他人担保。而5万元的借条是今年3月出具的,还没有担保人,想想都觉得不合常理。
开庭结束后,法官多次约谈金某和郑某,提醒他们按照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虚假诉讼的行为已经入刑,若查实,将移送公安刑事立案。
但两人谁都不肯松口,都表示自己的陈述均系事实。法官决定动员双方去测谎。听闻要去测谎,郑某欣然接受,并出具了测谎鉴定申请书。但是之前口气强硬、底气十足的金某却犹豫了,表示要电话联系朋友商量下并要求将申请书带回家写。
金某回去后没多久就电话联系法官表示要求撤诉。
延伸阅读
测谎,民事诉讼有严格限制
测谎技术用在民事诉讼中,早前引发过较大争议。反对者的理由是,测谎技术毕竟还是一种“模糊技术”,针对不同的个体,受不同因素影响,并不能达到百分百准确,“一旦在诉讼中应用,个人的权益被侵犯的可能性被成倍放大”。而且按照我国民诉法的规定,法定的证据类型只有七种,并不包括测谎结论,因此,测谎结论不可以作为证据在民事诉讼中使用。
但赞成者认为,测谎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民事案件的审判,具有较大参考价值,尤其是针对借贷案件。测谎结论虽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对法官自由心证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它能“加强和巩固法官在证据复杂或证据不足情况下的逻辑判断,从而有力地辅助判决,还原事实真相”。
民事诉讼中使用测谎技术有着严格的限制,比如按照宁波的规定,需要当事人自愿达成进行心理测试的诉讼协议,并提交申请,经合议庭合议,由审判委员会或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方能进行。
就像远古时期用来测谎的“沸水法”、“圣猴法”,在实践中不管双方是否同意测谎,测谎程序一经发动,案件的走向其实已经基本清晰———如果双方同意测谎,且接受测谎结果,那么测谎结果毫无疑问可以供法官参考;倘若一方不同意测谎,根据日常的逻辑判断,法官内心的确信已经得到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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