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7月24日讯 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又一部由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围绕全市改革发展大局设置重大立法项目,依法提请市人代会审议表决,推动形成市人代会审议通过法规常态化机制。
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立善法于一地,则一地治。作为一个较早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市委在推进民主法制领域改革中始终把立法放在重要位置,支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改革发展大局进行立法创新,凝聚合力,为全面深化改革、推动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立法适应改革,改革推动立法。加快大气污染防治立法,是推进生态文明领域改革的需要,而这次立法过程,注定会因“最大规模的开门立法、民主立法”被写入宁波立法史。29位市级领导干部代表和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带着法规草案,走进街道社区人大代表联络站,面对面听取111名市人大代表和151名人民群众代表的意见,最后共收集到法规草案修改意见1769条,不仅完成为推进生态文明领域改革提供法制保障的任务,而且推进了立法自身的改革,还扩大了群众民主参与立法的途径,可谓一举三得。
如果说立法改革是民主法制领域改革的基础工程,那么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则是关键环节。市委始终带头践行民主法制,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制定实施《关于建立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进一步完善调查研究、咨询论证、群众参与、讨论形成、落实和保障等机制;制定市委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试行),聘请6名法律专业人士为首届市委法律顾问,建立会议交流、调查研究、议事参与和文件审核等相关制度;持续强化党内监督,制定进一步强化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具体意见,建立领导干部法定职责外干预工程建设领域的具体个案行为记录制度,出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等。市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行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法治政府建设大步前行。
方向明则道路清。市委对民主法制领域改革作出顶层设计,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全面激发各方活力。2014年12月,市委十二届八次全会作出《决定》,对全面深化法治宁波建设作出部署,吹响了在新的起点上全面深化法治宁波建设的冲锋号。今年市委制定《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就加强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社会组织协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通过创设委员月谈会等制度,发挥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通过协商会、通报会、座谈会制度,加强同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近四年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重要人事安排等召开协商会、通报会70余次,同时掀起全市统一战线参与基层协商民主建设的热潮,目前全市90%以上乡镇(街道)搭建了协商议事会等平台。
基层稳则市县定。在法治思维不断强化、法治方式渐成气候的过程中,我市基层民主建设也全面开花,在最近一次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实行直选社区占换届社区的85%,选民参选率达到91%;实行自荐直选村占换届村的70.2%,选民参选率达到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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