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6月14日讯 近日,记者从市国土资源局获悉,《龙泉市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暂行)办法》已于5月30日开始实施,将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要求,对耕地保护进行经济补偿。
龙泉市人口多,耕地相对较少,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大量优质耕地被非农建设占用,使龙泉市的土地资源日益紧张,耕地保护和卫片执法形势异常严峻。
该办法的出台,意在通过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强化主体责任,以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深入推进龙泉市生态文明建设,切实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增强其保护耕地的自觉性和责任意识,遏制违法占用和抛荒行为的发生,达到全市耕地总量面积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产能有保证的目标。
该办法明确,耕地补偿范围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和其它一般耕地。其中,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使用的耕地,发展林果业的耕地,成片粮田用于临时用地、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简易大棚设施蔬菜用地除外),被征(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等已改变土地用途的耕地,长年抛荒的耕地,以及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的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纳入补偿范围。
补偿对象为承担耕地保护任务和责任的农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户。补偿标准为:对农民个人保护耕地的按照《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有关规定执行,每年每亩85元,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以奖代补,标准为永久性基本农田每年每亩60元、一般耕地每年每亩30元。
目前,龙泉市已成立耕地保护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耕地保护补偿工作的各项工作,确保龙泉市耕地保护补偿机制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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