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浙江新闻 > 浙江纵横 > 温州 正文
自家阳台却登记在邻居名下 业主将住建部门告上法庭
2016年07月28日 09:40:57 来源: 温州日报 慕煊 缪眎眎

  浙江在线7月28日讯 住了多年的房子,结果被告知阳台登记在邻居名下,这样的荒唐事发生在周某夫妇身上,并因此与邻居杨某夫妇争论不休。杨某夫妇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阳台归自己所有,而周某夫妇则将平阳县住建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其作出的登记行为。近日,平阳法院审理了这起房屋行政登记案。

  “业主”告邻居 我家阳台为啥你家用

  去年8月,原平阳县昆阳镇某小区161室的住户邓某将房屋出售给杨某夫妇。后杨某夫妇在装修房子时,经装修人员提醒查看房产证,发现现归属162室使用的阳台,实际上是计入161室的面积内,且杨某夫妇也已支付了相应房价。于是,杨某夫妇要求162室的周某夫妇归还阳台,但遭到拒绝。周某认为,他和妻子于2007年根据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获得162室房屋所有权,并于2008年12月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按照当初房开公司的建设设计方案,阳台明明就是我家的,怎么变成邻居家的了呢?”

  随后,杨某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阳台归自己所有,并要求周某夫妇停止侵权行为。

  邻居告住建局 扯出被告一长串

  但周某夫妇认为阳台登记有误,将平阳县住建局列为被告,原房主邓某和杨某夫妇列为第三人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平阳县房产管理登记局(现为平阳县住建局)将阳台登记在邓某名下的行政行为。法院受理该案后,将温州市某房开公司、平阳县某投资公司追加为第三人。

  原告周某夫妇认为,涉案阳台仅与162室有一扇门可以出入,与161室之间的墙体为承重墙,并不相通。同时,他们向法院提交了建设图纸及现状照片,证明阳台在设计之初就归属162室。

  “2011年,我们根据邓某提供的申请材料办理了登记手续,而设计施工图、竣工图并不是我们应审查的内容,因此我们的房屋登记行为并无错误。”被告平阳县住建局在庭审中说道,同时他们表示平阳县某测绘公司在2008年3月对涉案房屋进行测绘,将位于162室的阳台计入161室房屋面积。

  第三人温州市某房开公司表示,房屋设计方案是委托第三方公司设计,涉案阳台的门在设计之初就是开在162室的。第三人平阳县某投资公司表示,项目竣工后由平阳某测绘公司对房屋进行测绘,他们在不知测绘结果错误的情况下将测绘材料提交给了房屋登记机构。而第三人杨某夫妇则同意被告平阳县住建局的意见,同时认为阳台的通道及使用现状并不能判断阳台的权利归属。

  法院审理 部门履职不严有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安置房屋建成以幢为基本单元初始登记在房开公司名下,后按套分别转移登记至各安置对象或买受人名下,该登记虽不属于初始登记,但因其登记单元发生变动,故登记部门在作出核准登记时应尽到比一般转移登记更为严格的审查义务。且涉案阳台在建设设计之初附属于162室,原平阳县房产管理局仅依据与工程设计施工图、竣工图及交付使用现状不符的测绘结论,认定涉案阳台归161室所有,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第三人杨某夫妇也不构成善意取得。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原平阳县房产管理局将涉案阳台登记下邓某名下的行为。


标签: 阳台;住建;起诉 责任编辑: 石潇俊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

Copyright © 1999-2017 Zjol.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在线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