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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我省所有设区的市取得地方立法权后,截至目前,11个设区市均已出台地方性法规
浙江地方立法开启新时代
2016年07月14日 05:48:42 来源: 浙江在线-浙江日报

  核心提示:依法治国,立法先行。去年3月,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规定,将地方立法权扩大到所有设区的市。去年7月和9月,省人大常委会分两次分别确定温州等5个设区的市和嘉兴等4个设区的市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权(杭州、宁波原有地方立法权)。至此,我省在全国较早实现了所有设区的市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权。

  浙江在线7月14日讯(浙江日报记者/廖小清 通讯员/邓蔚霞)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已一年有余,我省温州等9个新获得立法权的市,正式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也已近一年。截至今年7月,这9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都已颁布地方性法规,总计颁布12件。加上杭州、宁波制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全省11个市都已颁布施行了地方性法规。

  这一年来,这9个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行使得如何?都制定出台了哪些地方性法规?日前,本报记者对这9个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情况进行了全面盘点。

  从无到有 稳步推进——

  设区的市全面开展

  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

  今年1月13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温州市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这是温州制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也是我省新获得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出台的第一部法规、全国新获得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制定出台的第4部法规。

  这部法规的诞生,对温州乃至全省都有着特殊意义。温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温州一直以来都是改革先行,素有敢闯敢拼、勇于创新的精神。由于没有地方立法权,导致一些改革探索无法开展,或者没办法深入推进。温州的全国人大代表曾连续20多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批准其升级为“较大的市”的建议,就是为了获得地方立法权,解决社会管理创新和经济转型发展中遇到的法制障碍。

  去年3月,新修改的立法法明确地方立法权扩大至所有设区的市后,温州市人大常委会立即着手准备:增设立法工作机构、启动立法程序……4月,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立法项目调研,就立法选题广泛征求建议意见。最终,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确定作为温州市第一部实体性地方法规。

  去年7月,经省人大确定可以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后,温州迅速开展地方性法规制定相关工作。10月27日,《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经过一次次汇聚各方意见、认真讨论修改后,首次提交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初审后,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又通过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立法协商会等形式,与各方面沟通协商,寻求社会意见的“最大公约数”。同时,温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带着条例草案,专程上门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与温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一起逐条逐句研究、讨论、修改,数易其稿。2015年12月23日,条例草案经温州市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通过;12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该条例。

  和温州一样,其他新获得地方立法权的8个设区的市,也积极开展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温州等9个设区的市都制定出台了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16年4月1日,嘉兴市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6月6日,湖州市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此外,绍兴市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了《绍兴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和《绍兴市水资源保护条例(草案)》;金华市政府已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金华市金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衢州市人大常委会即将初次审议《衢州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草案)》和《衢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舟山着手开展《舟山市马鞍列岛与中街山列岛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草案)》立法前期工作;台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丽水市人大常委会已初次审议了《丽水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

  针对实际 精准选题——

  着力发挥地方立法的

  引领和推动作用

  “地市有了立法权后,他们就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立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改革发展中碰到的实际问题,通过地方立法引领和推动地方改革发展。”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从温州等9个设区市已经出台的12件法规来看,除9件系程序性法规外,另外3件都体现了本地发展的迫切需求,选题精准,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嘉兴市针对当前群众关注度最高、反映最强烈的空气质量问题,在国家和省已有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从小处着眼,将《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作为嘉兴市第一部实体性地方法规。随着社会的发展,曾经在农村具有广泛用途的秸秆,用途越来越少,不少农民一烧了之,而露天焚烧秸秆对交通安全、空气质量等都带来了不利影响。根据大气污染监测数据分析,秸秆焚烧已成为嘉兴特定时段空气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嘉兴把第一部法规放在了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上,通过立法促进秸秆综合利用和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进而减少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湖州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性法规——《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同样具有很强的针对性。2014年5月,湖州成为全国首个地级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两年来,湖州积极开展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各项工作,并取得了良好成效。为深入贯彻生态文明建设总战略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指导思想,深入推进湖州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湖州市人大常委会在认真总结湖州工作成果、充分借鉴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成为全国首部规范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地方性法规。

  温州将首部地方性法规聚焦在市容环境卫生领域,也正是基于温州迫切解决温州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实际需求,同样典型地体现了针对实际、根据需求立法的导向。

  “全省各设区的市在确定立法选题时,都能充分听取部门、代表、群众等方方面面的意见,广集民意、汇聚民智,并反复进行论证,最终根据当地最急需、群众最期盼的要求,来确定立法选题。因此,当前我省地方立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选题精准、针对性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

  加强指导 统筹协调——

  全力助推设区的市

  提升地方立法质量

  赋予设区市立法权,既给地方的改革发展释放了活力,但也引发部分人的担忧:这么多设区的市新获得地方立法权,都属于“新手上路”,如何保证地方立法质量?对此,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省人大常委会特别重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质量问题,首先是严把立法能力关。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专门研究确定了设区的市立法能力建设的基本条件,包括要设立法制委员会作为统一审议法规案的专门委员会;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为常委会专门承办立法具体事务的工作机构,并配备不少于6名具有立法专业知识或经验的工作人员等。

  “只有符合这些条件并通过评估后,省人大常委会才会确定其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同时,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9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建立立法骨干培养机制,每个市派1名立法骨干到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挂职锻炼,全程参与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过程。首批上挂锻炼人员返回原工作岗位后,在各地立法工作中迅速成为中坚力量,得到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充分肯定。目前,第二批上挂人员已经到省人大法工委跟班学习。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切实加强对各地确定立法选题工作的指导,要求各地在立法权限范围内,确定本地工作急需、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选题,最大限度地体现地方特色。对各地初步确定的选题,都认真研究提出指导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各地制定地方性法规过程中也给予了大量指导。“现在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工作刚刚起步,我们有责任加强指导。”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说,“对每件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我们都倾注了大量心血,无论是地市来汇报,还是我们赴当地进行指导,我们都派出法工委领导和业务骨干,一起进行研究论证,提出切实可行的指导意见。”前段时间,经省编委办批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增设了法规审查与指导处,专门承担11个设区的市和景宁畲族自治县报请批准法规的具体审查和指导等相关工作。

  对于各设区的市如何进一步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指出,“当前,9个设区的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规过程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不足。”问题主要表现在,各地的立法队伍刚刚组建,在立法能力、工作经验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地方立法的要求;有的地方在确定立法选项时,还没有真正从地方实际出发,选题的精准度还相对欠缺;有的地方立法注重“门面”,“大而全”“小而全”的情结较为浓重,在解决实际问题和体现地方特色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通过举办立法培训班、开展实务指导等各种形式,帮助各地不断提升立法能力。在确定立法选项方面,各设区的市要围绕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精神,真正从本地实际出发,围绕补齐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短板,更好地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在立法导向上,要充分认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特点,切实针对问题立法,需要解决什么问题就规定什么,需要几条就规定几条,立‘一页页’的法而不是立‘一本本’的法,切实增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质量是地方立法的生命线。省人大常委会将进一步加大指导力度,加强统筹协调,切实助推各设区的市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确保我省设区的市地方立法工作整体走在全国前列,从而真正开启我省地方立法的新时代,更加有力地推进我省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浙江建设。

  立法重在法之必行

  依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这既给设区的市带来新机遇,可以通过立法解决改革发展过程中“基层探索”于法有据等问题,又带来不少新挑战,由于这项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立法能力等方面仍有待提升。

  从这1年的实践来看,我省9个新获得立法权的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稳步推进,都有了自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温州市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温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该条例系浙江第一部、全国第四部新获得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嘉兴市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嘉兴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条例》;湖州市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湖州市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条例》,该法规是全国首部专门就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进行立法的地方性法规……应该说,我省设区的市的立法工作整体走在全国前列。

  同时,设区的市立法作为一项新生事物,也遇到立法权限的界定、立法能力的建设以及与现有立法体制的磨合等诸多困难和问题,需要未雨绸缪,认真研究并妥善解决。

  对于设区的市而言,该如何把握好立法这个机遇?笔者认为,首先,要避免地方性法规成为“什么都可以往里装的筐”,必须严格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其次,要坚持地方特色这个基本原则,地方立法必须立足于地方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法规。再次,要进一步提升立法质量,不断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工作机制,破除部门利益的不当影响,持续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点就在于保证法律严格实施,做到严格执法。古人说,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因此,立好法后,还要把“纸面上的法”真正落实为“行动中的法”,切实推进法治国家建设进程。

  浙江设区市赋予立法权大事记

  2014年12月,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提出,落实除杭州、宁波以外的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加强设区的市地方立法能力建设。

  2015年3月,新修改的立法法公布后,省人大常委会召开9个设区市座谈会,要求积极做好组织机构、立法队伍、立法制度和立法项目选题的准备。

  2015年5月,省委常委会专题听取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落实我省9个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有关问题的汇报。

  2015年6月,省人大常委会下发《关于推进九个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指导意见》。9个设区市全部成立了由市委书记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挂帅的筹备领导小组。

  2015年7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温州等5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间的决定》,温州、湖州、金华、衢州、台州等5个设区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2015年9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嘉兴等四个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时间的决定》,嘉兴、绍兴、舟山、丽水等4个设区的市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2016年3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查批准杭州、宁波、温州等11个设区市人大常委会报批的13件法规。至此,我省11个设区市均有了本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标签: 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立法;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 责任编辑: 刘永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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