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7月30日讯(浙江日报记者 沈吟 通讯员 朱旭恒 夏曦)
7月29日在杭闭会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浙江省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条例》对适用范围作了调整,在规范国家机关信访事项办理程序、信访人的信访行为、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等方面增加了不少内容,特别是突出了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源头预防、多元化解的原则,进一步理顺了信访途径与有关法定途径之间的关系,强化了基层政府信访工作责任,有利于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省信访工作向法治化迈进。
畅通渠道更阳光
《条例》首次通过立法的方式提出,要“建立统一的网络信访平台和电话信访平台”。这意味着将结束过去各种平台自成体系、相互隔离的历史,使现有的全省网上信访平台融合为一体,打造一个面向全社会、方便信访群众的网络与电话信访超市。
记者在《条例》中看到,国家机关应当将有关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转送、交办、反馈等,集中录入网络信访系统,实现信访信息互联互享和信访事项办理公开。今后,信访工作将全程“留痕”、更加“阳光”,做到环环相扣可追溯。
《条例》还分别对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信访事项的范围进行了明确。
提速增效促和谐
《条例》在总则中增加了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源头预防、多元化解的原则,同时规定,建立、完善信访事项办理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机制,根据信访事项的不同情况加以化解,形成信访、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
根据我省具体实际,《条例》规定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对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启动督查明责任
实践中,个别群众反映的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有些行政机关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仍一定程度存在。
针对此类现象,《条例》赋予了信访工作机构信访督查的职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工作中久拖不决、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有关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府将其列入督查事项,并负责信访督查的具体工作。同时,《条例》还作出规定,对此种情况责任单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予以处理,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
当前,一些信访件难终结、反复启动处理程序,耗费了大量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也损害了信访群众的利益。为此,《条例》明确了3种信访终结的情形,以法治方式实现符合条件的信访事项有序退出信访处理程序,并规定对处理终结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再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信访人继续上访的,依法处理。引导信访人依法信访,营造良好的信访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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