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在两会期间发表的一系列重要讲话中指出,要建立新型政治制度,为人类政治文明贡献中国智慧。可以说,在中国智慧贡献中也有不少是浙江人民探索和创造的。浙江不仅在经济发展方面,而且在民主政治、先进文化、社会和谐、生态文明方面也都有着鲜明的特色和个性。可以说,浙江是一个善于用本省经验推动中央决策的地方,是一块勇于创新、敢于争先的高地,也是一方善于坚持、与时俱进的热土。
浙江历史悠久,人文荟萃;人民勤劳质朴,敢为人先。浙江人民在实践中创造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的创造性奇迹比比皆是。更为重要的,浙江还是中国革命红船的起航地、改革开放的先行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萌发地,这对中国现在的发展和将来的复兴,都将有重大的意义。可以说,浙江是当代中国最灼热的一片乐土。
平安浙江
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社会更加和谐”的目标。2004年11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作出《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要“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的能力”。这是第一次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我有幸参与了这个文件的起草工作。
后来我才知道,2004年5月,在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同志主持下,浙江省委作出了建设平安浙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决策。浙江省委成立了建设平安浙江领导小组,省委书记担任组长,省长、省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5名相关省委常委担任成员。市、县(区)两级也都相应成立了以党政一把手为组长、副组长的平安建设领导小组。
2004年七八月份,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文件起草组在上海召开座谈会,听取华东地区部分省市领导同志对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的意见。我也参加了这次座谈会。当时浙江省委领导同志听说我在研究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把“平安浙江”的文件交给我们,并专门嘱咐让我们参考。回京后我们立即研究了“平安浙江”这个文件,并且尽量把文件中的相关内容体现到十六届四中全会文件的精神中去,从而使来自浙江的理念和经验成为中央决策的重要参考。
村务监督委员会
与权力制约和监督
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以来,我一直对权力制约和监督这个课题保持兴趣;对中央提出的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结构,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和协调的权力运行体系进行跟踪研究;曾经组织过西湖廉政论坛进行专题研讨,对包括基层群众自治和社会治理等问题也予以高度关注。
2004年6月,武义县后陈村在全国率先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次年,习近平同志专门进行了考察,并对后陈村的经验给予充分肯定。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时增加了村务监督委员会这一制度形式,并确定为开展农村基层民主监督工作的法定机构。2017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2014年6月,按照中央纪委领导同志的指示,我专程到浙江金华参加武义后陈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成立10周年纪念会,并作了大会发言。今年1月,《学习时报》还专门就中办、国办《关于建立健全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指导意见》,书面采访了我和武义县委书记张新宇等同志。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重要组织形式。现在全国大多数农村都形成了以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决策机构、村民委员会为管理执行机构、村务监督委员会为监督机构的村民自治组织体系,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自治权力结构。这种权力结构使农村基层自治的主体回归村民,使村干部的身份回归公仆,是农村基层治理方式的深刻变革。可以说,武义县后陈村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基层民主政治方面的作用,几乎不亚于当年安徽小岗村家庭联产承包制在基层农村经济方面的作用,将对我国农村基层的长期稳定发展发挥重要的贡献。
法治浙江与法治中国
2006年4月,由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同志主持召开的浙江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作出了建设法治浙江的重大决策,率先开始了建设法治中国在省域层面的实践探索。
7年后,2013年10月,“法治中国”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了出来。《决定》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一年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提出,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创新和发展。当时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文件起草组组长都是习近平总书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核心,是形成完备的法律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中一个重要原则,是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除了法律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外,还要更好地发挥社会规范体系的作用。
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得到了毛泽东同志的充分肯定,成为全国政法战线一个长期的典型。1999年,浙江省温岭市原创的民主恳谈会,致力于探索构建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层地方治理模式,曾获得第二届“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奖”。最近,发源于浙江桐乡的“三治”基层社会治理创新经验,也在十九大报告中得到了充分肯定:“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这些长期坚持和与时俱进的做法,都是法治社会的重要实现形式。
综合这些行之有效的经验,浙江应当继续努力实现自治法治德治并举,实现社会规范体系的全覆盖。同时,也应当结合基层反腐倡廉、扫黑除恶等工作实际,整合各种资源和力量,适时全面开展基层清洁行动,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