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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失败者东山再起的机会 人大代表建议尽快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2019-03-10 08:03:14 来源:浙江在线-钱江晚报 蓝震 王益敏

  浙江在线3月10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蓝震 王益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我对列入立法规划第二类项目的企业破产法修改,提点建议。”昨天上午,浙江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全国人大代表、浙江元立金属制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叶新华在会上作了发言。

  1951年出生的叶新华,连续七年参加全国两会。今年,他把目光聚焦到个人破产法。“无论创业还是创新,都面临失败的可能与风险,每一个成功的创业者都经历过九死一生。”为此,叶新华代表建议,应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来加以破解和规范。

  话题一出,也引发了多位代表的热议——如何在高质量发展中为创业者撑腰,让企业在发展中能够行稳致远?

  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

  给失败者“东山再起”的机会

  “创业总会有人失败。有的失败者,可能从此一蹶不振,背负沉重的债务而无法回归正常生活;有的失败者选择跑路,远走他乡……”

  也许看到了太多创业者的起起落落,叶新华代表今年带来了一份《关于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建议》。

  会后,叶新华接受钱报记者采访时,道清原委,“创新者和创业者都是高风险的承担者。要让人敢创业创新,必须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让他们能够拥有面对失败的勇气和底气,拥有从头再来的决心,这都需要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来激发和保障。”

  叶新华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如果创业失败承担不起,是否可以通过个人申请破产的方式,给创业失败者从容面对失败、选择从头再来的勇气和希望。

  此外,由于没有个人破产的法律制度,个人对债务承担着无限责任。“僵尸企业”无法及时退出,金融风险难以及时化解,市场信用机制难以及时修复,“这个矛盾,也只有通过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才可以破解”。

  叶新华告诉钱报记者,目前,我们国家已有《企业破产法》,但还没有个人破产的法律制度,“所以,我建议将企业破产法改为破产法,将个人破产、非法人组织破产及法人企业破产都纳入其中;也可以单独立法,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

  区分好企业家财产与家人财产

  依法保障其失败后的基本生活保障

  听了叶新华代表的发言后,坐在旁边的全国人大代表、台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元茂荣接过话筒,“我要发言的内容和叶新华代表撞车了。”

  元茂荣接受钱报记者采访时说,这次,他把“建议加强对企业主经营失败后的基本权益保障”带到全国两会上,也是与自己亲历的一件事有关,“32年前,我在临海市当副市长。当时,有个创业者在山区里办了一个乡镇企业。这么多年来,他的企业步步壮大,也带动了地方经济。但由于这几年,企业摊子铺得太大,投资失败,最后,企业在破产清算之后,还欠了蛮大一笔数目。企业主已是70多岁的老人了,现在却连基本的生活保障都保证不了,蛮唏嘘的。”

  这件事对元茂荣触动很大,他花了很大精力进行前期调研。元茂荣发现,目前,大部分金融机构在企业贷款时,往往要求企业主及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一旦出现风险,个人财产都将用于债务清偿,导致很多企业主,包括曾经作出重大贡献的民营企业家出现经营问题后,连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都无法保障。”

  元茂荣建议:相关部门应及早开展调研,在相关法律中限制或禁止强制联绑行为。同时,严格规范企业破产案件执行,准确区分企业与个人、企业家与家人财产的关系,让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有限责任,依法保障企业主失败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巩固社会稳定秩序,也能使得社会在制度安排上更好地激励创新创业,包容失败。

  股东责任“有限”

  有助企业走出困境

  胡成中,起家于温州的中国500强企业掌门人,见证了太多中小微企业从弱到强的壮大历程。当然,也为不少被市场淘汰的企业感到遗憾。

  “企业经营有起有伏,改善民营企业营商环境,应该多关注处于困难阶段的民企。”胡成中说。他注意到一个现象,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很多民营企业因为融资或是承担贷款连带责任处于暂时困难时,大量的民营企业家被限制高消费,“导致这些民营企业家没办法坐飞机、高铁,出行困难,这不仅不能解决民营企业面临的问题,反而给企业的经营雪上加霜。”

  胡成中说,很多民营企业家为了规避这些风险,许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愿意亲自担任法定代表人,甚至股权也交由他人代持,“股权代持存在引发更多纠纷的可能性,还会影响民营企业的经营效率。”

  “股东、法定代表人因公司债务被限制高消费,其实是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了无限责任。”胡成中说,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公司有限责任制度,防止公司的债务牵连股东、法定代表人等个人,“这样的坚持,其实也是改善民营企业的经营环境。”

  在胡成中看来,解决公司债务连带责任的方法,还要破除银行审批贷款的一些并不合理的规定,“比如,他们要求公司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甚至家属为公司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今后,这些流程应该规范化,特别是对于为贷款提供足额财产担保的企业,商业银行不应该强行提出这类要求。”胡成中说。

责任编辑:王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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