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从民法典立法工作到“两高”工作报告,都进一步彰显了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是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的。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坚持司法为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代表委员纷纷结合自己的工作建言献策。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占国代表:
让百姓享受智慧法院“红利”
过去一年,最高法院带领全国法院在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和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交出了一份实实在在的成绩单。浙江法院在最高法院的有力指导下,聚焦企业复工复产这件大事,综合运用绿色通道、活扣活封、先予执行、信用修复、暂缓破产等方式,为企业快复工、全复产尽责添力、赋能增效。
我比较关注的是,最高法院坚持将信息化、智能化作为司法创新发展的新动能,积极探索互联网司法新模式。去年,最高法院在全国法院推广浙江移动微法院,将之上升为中国移动微法院,做到诉讼事项“掌上办”“网上见”。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在疫情期间大显身手,网上诉讼、掌上办案确保了疫情防控、审判执行两不误,赢得了当事人的交口称赞,被国内外不少主流媒体报道,从浙江走出去的移动微法院成为一张“世界级”司法新名片。近日,最高法院专门致信感谢我省法院大力建设和推广中国移动微法院。今年以来,浙江法院网上立案13.5万件,网上调解8.5万次,网上开庭5370次,网上证据交换2.7万次,电子送达155.7万次。
下一步,我们将对标对表“重要窗口”的新目标新定位,认真贯彻最高法院智慧法院建设和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数字化转型工作部署,以“世界眼光”的站位和“整体智治”的理念,努力打造更多引领性、前沿性、开创性的司法智能化建设创新成果,让老百姓享受到更多智慧法院的“红利”,为我省“重要窗口”建设护航添彩。
(记者 钱祎 整理)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殷兴山委员:
以民法典为准则精准支持“三农”
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老百姓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等规定,民法典对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将实实在在影响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土地的相关权利是农民最重要的财富。民法典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社会热点诉求,我关注到物权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内容作了完善,新增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这契合了政府工作报告中“确保实现脱贫攻坚目标,促进农业丰收农民增收”的要求。
对广大农民来说,新规定将解决土地经营权定性不明的问题,开拓增收渠道,使其分享农业全产业链利润,帮助农民更好转移就业;对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说,促进土地规模经营,会方便统一耕作,有利于农业产业化发展;对村集体来说,可避免土地资源浪费,盘活农村经济,助力乡村振兴。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下,慈溪等10个县(市、区)于2015年12月被列为全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通过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服务和交易平台,创新推出借贷双方协商评估、农业专家和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贷款风险补偿和财政贴息等模式,推动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总量快速增长,试点中遇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权属不清晰等问题。金融部门要以民法典为准则,研究好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政策,进一步加大力度,精准支持“三农”,服务实体经济。
(记者 钱祎 整理)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宇代表:
以理念变革引领创新发展
“两高”工作报告主线突出,内容丰富,数据案例翔实生动,饱含着“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初心和使命,让我备感振奋。
以理念改革引领创新发展是这几年检察工作最显著的特点。过去一年,最高检首次明确提出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做好转型时期检察工作,并在刑事检察、民事检察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实践成效显著。
在最高检的理念指引和创新推动下,浙江检察机关也进行了一些探索,如通过自主研发的“民事裁判文书智慧监督系统”有力破解了监督线索匮乏难题;在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安全、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开展公益诉讼探索实践,目前已办理新领域相关案件251件;通过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职能,对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予以严厉打击。
在做好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对新一年部署工作的同时,我提出两点建议:一是适时推进公益诉讼专门立法。2017年7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办理了22万余件公益诉讼案件,但随着实践深入,法律滞后问题逐渐显现,存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性质、法律地位等基本问题法律未明确、公益诉讼调查取证手段不足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急需通过立法来强化法律保障;二是建议进一步抓好民企司法保障政策的落实。从目前司法实践看,存在国企民企同等保护缺少法律保障、司法政策落实上由于宽严标准不明影响司法公信等问题,建议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等形式,促进民营企业司法保护更加有所遵循。
(记者 万笑影 整理)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黄廉熙委员:
撑起个人信息安全法律“保护伞”
彰显时代特色,回应群众关切,贯穿民法典草案始终。我认为,个人信息保护部分,尤其能体现这一点。
首先,它回应了信息时代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个人信息泄露、被过度搜集等问题。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3月,我国有43.6%的网民表示过去半年在上网过程中遇到过网络安全问题,其中遭遇个人信息泄露问题占比最高,达23.3%。民法典草案中对个人信息定义、处理原则和要求,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个人信息的义务等规定,不仅能有效避免公民受到信息泄露的非法侵扰,也彰显了对人格尊严的尊重和对个人信息价值的保护。
对于多元化诉求,如公民希望充分告知并征得同意,但企业或机构觉得完全赋权将影响公共利益等,民法典草案规定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列出了4个符合条件,为不同诉求主体在合理使用信息和保护个人权益之间,划定了一条清晰的界限。
其实,在不少有关个人信息的案件中,争论点往往就聚焦在“越界”二字,即处理过程中的合法性与非合法性。比如在一些因人脸、指纹或虹膜识别而产生的纠纷中,原告方除了对强制收集行为不满外,担忧这些生物识别信息的安全问题也是原因之一。而这些网络信息时代产生的新难题,基本都在这部民法典草案中有了解答。当然,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有了民法典草案的顶层设计后,还需各地在执行、操作层面进行细化,共同撑起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伞”。
(记者 万笑影 整理)
奥克斯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郑坚江代表:
进一步完善修订消防法
法治建设是一个与时俱进的过程。当前,我们国家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涌现出一些新矛盾和新问题,更需要以善法促善治。比如备受大家关注的民法典就积极回应了高空抛物伤人、高铁霸座等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
对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提高法律法规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同样是加强立法的题中之义。近年来,因消防通道被占用、堵塞导致火灾不能及时有效扑救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我特别关注完善修订消防法。
根据消防法第60条规定,个人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这样的处罚程度和因此可能造成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相比,显得较轻。我建议对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应当加大处罚力度。去年,最高法印发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针对这一“城市上空的痛”,明确规定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就起到了很好的法律震慑效果。我认为可以借鉴“高空抛物入刑”的思路,修改消防法第60条,提高处罚额度,提高占用消防车通道等行为的违法成本。
在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相关配套的惩戒措施也要跟上。比如增加群众监督举报的途径,赋予物业服务公司发现小区内消防通道被侵占时拍照取证的权利,对小区外的消防通道上乱停车行为,赋予有关职能管理部门罚款、扣分、纳入消防安全失信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实施信用信息联合惩戒等权利。
(记者 李攀 整理)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张波委员:
给妇幼弱势群体更多保护
我们国家一直高度重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教育、就业、婚育、权益保障等方面的立法取得了长足进步。这次,酝酿多年的民法典草案提请审议,将以往散见于单行法的相关规定以法典的形式加以固定和优化,体现了国家对妇女儿童权益的保护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我重点关注了两个方面:一是严防性骚扰,二是加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民法典草案强调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均应承担民事责任,还明确了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这一条款的细化与明确,更好地保障了公众安全,尤其是确保了女性能在更为安全的环境中工作与生活,同时也使得防范性骚扰更具可操作性、更具震慑力,强化了事前预防机制。
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比如人格权编规定,收集使用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时,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婚姻家庭编中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以及离婚后抚养子女争议问题,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殊阶段,这一系列规定,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用法律的手段为他们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未成年人和妇女作为弱势群体,理应受到更多的关怀和照顾。民法典的编纂也正体现了通过法律强化对妇女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理念。
(记者 沈吟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