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将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决定》不仅事关人民陪审员制度,实际上也和每个百姓相关———
公民有权要求陪审员出庭
《决定》的出台使人民陪审员的出庭由“选择性”变为“强制性”。根据《决定》,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人民法院的一审,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而且,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都可以向法院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这条规定将使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案件数量大大上升。
赋予和法官同等的权利
今后,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决定》第一条中这样明确规定。难怪北京市高院政治部副主任翟晶敏把人民陪审员称为“不穿法袍的法官”。
《决定》中有明确规定来保障人民陪审员行使权力: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台上的道德眼光
法官从法律的视角审判、追求法律的公正,而人民陪审员在追求法律公正的同时,还要利用自己的亲和力和丰富社会阅历,来追求事实的公正,以道德的、社会的眼光来对待案件。翟晶敏认为,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实现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不仅注重法律标准,而且注重社会道德标准,与审判员思维互补,从而使司法更加贴近民众生活。
人大法学院冯玉军认为,陪审员能代表人民反映民意的职责和优势一定要坚持下去。“虽然与法官同权了,但首先还是‘民’,是参加国家司法审判的‘民’。这种本色和地位不能丢,否则将导致国家司法体系出现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