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盗版光碟在以往只是工商部门罚点钱了事,但现在这样的行为也要追究刑事责任蹲大牢。近日因非法销售侵权音像制品,李萍被绍兴市越城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记者昨天从绍兴市检察院了解到,这是绍兴对盗版光碟经营者首次以非法经营罪起诉并判刑,也及时堵住了“以罚代刑”的漏洞。
“大手笔”进货近两万张盗版光碟
2003年4月开始,李萍在绍兴市越城区鉴湖镇一带销售音像制品,同年11月,李萍租用了市区元仁堂台门一民居作为其进行音像制品交易的仓库,并先后3次从义乌大量购入音像制品在市区销售。2004年1月16日,绍兴市文化体育市场稽查队在李萍的租房内当场查获非法侵权音像制品17589盒(部)。该案经公安、文化稽查、工商部门联合查处后作了罚款1万元、并没收依法扣留的音像制品的行政处罚。
检察院:罚了不够还得起诉
按照以往惯例,对这一贩卖盗版光碟的行为处罚已画上了句号。
2004年10月,绍兴市检察院在走访行政执法部门时,却发现这一行为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随后检察院从有关单位调取了案件的全部材料,补充提取了部分关健证据。
2004年11月18日,绍兴市检察院向该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发出了《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11月25日,绍兴市公安机关对该案进行了立案侦查。2004年12月15日,李萍在其亲属的陪同下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在庭审中,法院认为李萍经营非法侵权复制的音像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李萍的行为虽已由有关部门作出了行政处罚,但由于其罪行较重,进行行政处罚明显不当,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李萍作出了上述判决。
侵犯知识产权立案监督第一例
检察官告诉记者,以往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时往往只有行政处罚,但实际上这些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中有一些已经触犯了《刑法》,理应追究刑事责任。贩卖盗版光碟就是典型的例子。
由于以往一些行政执法部门没有意识到这一问题,使得对这些行为没有及时立案,造成了以罚代刑。但从去年开始当地检察院对行政执法部门经常进行走访,并要求其行政处罚行为都报送检察院备案,及时堵住了这一漏洞。这才有了“侵犯知识产权立案监督第一例”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