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下午,60岁的沈天拿着判决书找到委托代理律师协商上诉事宜,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对他起诉工商银行的一美元官司作出一审判决,沈天对结果表示不服并准备继续将官司进行到底。
一审法院认为,沈天使用工商银行牡丹卡划卡取款,双方构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工商银行客观上给储户造成了财产损失,应予赔偿。但法院同时认为银行方面已向储户账户作了一美元的返还,尽了赔偿责任。对于沈天按《消法》提出的双倍索赔请求,法院认为,储户被扣除的一美元滞纳金是因银行方面延误其存款入账时间而产生的损失,并不是银行方面为其提供存款服务的代价,与我省实施《消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的“费用”含义不同,在银行方面已返还一美元后,再要求其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此外,法院还以沈天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相应事实是否给其在VISA国际组织范围内产生了不良影响,因此驳回了沈天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沈天承担。
“判决结果等于默认了消费者错了不但要赔还要加罚,经营者错了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昨日下午沈天及其代理律师向记者表示,他们认为,判决结果对《消法》中的“费用”作了狭义的解释并给消费者增加了举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