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长假期间,温州市民蔡女士和丈夫去福州、厦门等地游玩,将刚满周岁的儿子和家务托付给湖南籍保姆龚某。待蔡女士5天后回来,龚某却说,五一是国家的法定假日,她本应放假,既然没放假,就要另外给节日加班费。对这个意外要求,蔡女士不知如何是好。
五一劳动节,保姆该不该放假,要不要付给其“加班费”?大部分温州市民认为,“五一”是国际劳动节,既然是所有劳动者的节日,保姆也是劳动者,应该享有放假的权利;如果上班,“加班费”自然无可厚非。
温州市劳动监察支队支队长张康道说,国家法定节假日只与受《劳动法》调整的人群有关。保姆是“特殊”的职业人群,他们的职业关系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雇主从家政公司雇佣保姆,雇主与家政公司签有雇佣合同,保姆的工资由家政公司支付,这种保姆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享有法律规定的相应权益,节假日上班,家政公司应该支付加班费。另一种是雇主自己雇佣的保姆,这种保姆不在《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内,因此不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过,也要看他们与雇主的约定,如果约定了“节假日要放假,上班要付‘加班费’”,那就另当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