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4年8月11日16时30分左右,诸暨市气象局组织人工增雨作业队,在陈蔡水库库区实施人工增雨。降雨后不到半小时,该市居民吴利英与儿子郑佳龙、女儿郑佳美在路上突遭雷击,导致郑佳龙死亡,吴利英与郑佳美受伤。
事发后,吴利英家人曾向市气象局等部门申请赔偿,但均被拒绝。吴利英遂将诸暨市气象局告上法庭,认为被告实施的增雨行为属于高危险作业,应承担无过错责任,要求赔偿13.9万元。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受害人郑佳龙遭雷击身亡,与被告实施的人工增雨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工增雨与雷击无因果关系
诸暨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纯: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实施的人工增雨行为,与原告所遭受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首先,人工增雨行为并未对受害人造成直接伤害,受害人受害的直接原因是雷击,而不是因为增雨火箭弹的弹体坠落或实施作业时的其他意外致其损害,因此可以排除损害后果与增雨作业直接的因果关系。其次,人工增雨是不是引发雷电的适当条件?根据人工增雨的基本原理,并不能判断两者之间有一定联系。此外,实施增雨等人工影响天气的活动中,有关法规均未对预防雷电的产生有特别规定和特殊要求。因此,这起损害事故既不能归责于任何行为,也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属不可抗力。
不适用无过错原则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郑金都:依据《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此案中,受害人死亡及受伤系雷击所致,但雷电是否由人工增雨引起则无法证实。由于人工增雨行为与雷击后果并无直接联系,故“无过错原则”不适用。
建立自然灾害救济体系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郑金都: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因为现代科技改变自然环境而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害,应通过何种渠道得到赔偿?虽然这件案子最终无法证明雷击与人工增雨有直接联系,但同样给人们敲响了警钟。建议有关部门加快对相关课题的研究,建立完整的自然灾害救济体系,并加强灾害预警机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