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特权车”再也不能随便享受减免缴纳养路费的“特权”了。昨天,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新出台的《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减免征管理办法》对减免养路费的车辆进行了明确规定。
从这个月开始,党政机关等免缴养路费车辆必须每月通过省级审查;符合养路费减免条件的机动车辆车主,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在没有获得核准前,各地所有车辆必须全额缴纳养路费。减免征养路费的车辆报废更新、过户或变更车号等之后,要求继续减免养路费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办理审核手续。
此外,“特权车”在享受减免缴纳养路费时,也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如党政机关的车辆必须有财政部门批准购车经费的有关预算批复或预算追加通知单,和拨付购车经费的拨付凭证,以及购车发票、车辆行驶证等;
城市环卫部门的清洁专用车,必须有密封装置和喷刷“清洁车”的明显标志,如果没有这种固定密封装置,则减半征收;
卫生部门主管的医院、急救站、防疫站的救护车,应当配备规定的担架、氧气瓶、吸引装置、心电图机和抢救箱(包)等常规急救器具,配置不符合有关标准的车辆,将全额征收养路费。
同时,公路征稽机构会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对车辆免征、减征养路费的情况进行年度审验。对审验后不符合减免征条件的车辆,取消减免征资格,次月起全额征收养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