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墩路上有一公司,大门两侧是花坛,花坛里的植被枯死了。为方便职工停放自行车,这家公司就把花坛给拆了,铺上了水泥。执法局对此罚款2万多元。公司不服,拖了1年,日前被判追缴滞纳金14万余元。
去年6月,浙江某设计院有限公司拆除了门口花坛,供职工停放自行车。巡查执法队员发现后,对该公司处以24774.40元的罚款。该公司表示不服,认为其拆除的仅仅是一个附着部分植被的花坛,且花坛内的大量植被已经枯死,所以不存在占用“现有绿地”。为此,该设计院有限公司相继申请听证、向两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西湖区行政执法局认为,植被是否枯死并不能改变绿地的性质。日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浙江某设计院有限公司败诉,维持西湖区行政执法局作出的罚款2万多元的处罚。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由于该公司“拖”了罚款近1年,还得支付一大笔滞纳金。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应该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为此,该公司在缴纳罚款本金2万多元的同时,还得付出14万元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