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浙D·J98××”车主李某收到诸暨市运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未取得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运输,他被处以1.5万元罚款。但在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还首次出现附加说明:“该案属初次违章,且当事人态度诚恳,故从轻处罚”。记者了解到,近日绍兴市运管稽征处在全省运管系统内首先制订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绍兴市国税局也出台了类似办法。行政处罚中自由裁量的权力正在绍兴受到规范和限制。
罚多少要有明确尺度
“同样是无证经营,有些只需罚1.5万元,有些却要罚两万元。这就要看行政部门自由裁量的度了。现在有了具体标准,我们就好操作了。”昨天诸暨市运管所一名部门负责人对记者说,就算是受到处罚的公民,也有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他们已经接到上级部门下发的《办法》,并应用到实际工作中。
记者在《办法》细则上看到,对行政相对人“从轻、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或“免予处罚”的,必须具备《实施办法》中规定的相应情节。《办法》还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在有关法律文书中,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和依据,行政处罚结果必须通过安装在违章处理室的电子显示屏或互联网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而今后受到该所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可在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清楚看到自己被处罚额度所依据的理由。
明确裁量权以维持清廉
绍兴市国税局也采用了同样的做法,这个有权对偷税漏税进行处罚的部门制定了《绍兴市国家税务局违法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用以限制过大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没有明确标准会带来很多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有时同一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或单位不同,同一违法行为受到的处罚也不同;而不同执法人员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也会出现不同等。这在客观上造成社会对税收执法的不良评价,甚至诱发矛盾和冲突。更为严重的是过大和不明晰的自由裁量权运用,极易造成腐败行为。部分纳税人为达到“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予以从轻处罚”的目的,平时千方百计地结交税务干部,遇事托关系、说人情。
出台了具体办法后,绍兴市国税局立刻受到广大群众的好评。在绍兴市政府日前组织的行风评议活动中,受群众满意程度名列执法部门第一。
此举维持了相对的公平
当绍兴市国税和运管部门都出台具体办法后,当地建设部门也表示将尽快制订量化的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正在绍兴受到规范和限制。
浙元律师事务所的张轶群律师对记者说,这里受益最大的就是行政处罚相对人。在以往,老百姓因不服处罚而到法院“民告官”的案子中,最棘手的就是对处罚幅度不满的案件。举个例子,同样的情节,有人被处罚500元,另外一个人却因为走了关系只罚了200元。但如果按规定对这一行为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就是在200到500元之间,即使其中有了不公平,也很难胜诉,因为前提是处罚还在规定的范围内。
但有了具体细化的标准后,情况就截然不同了,因为这说明今后相同的情节就必须受到相同处罚,这使得在行政法规面前,公民间真正地维持了相对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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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去年,金华市公安机关在全省首先推出了《治安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治安处罚设立具体标准,此举得到了省公安厅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