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办案动作慢,一些轻刑案件的嫌疑人在法院判决前,被羁押时间甚至超过了本该判决的刑期,最后为符合程序法的要求,只能将被告重判。记者昨天了解到,上虞市人民检察院已推行新制提高办案效率,杜绝此类侵害嫌疑人权益的做法。
羁押期太长,只能重判
上虞检察院公诉科工作人员朱永兴给记者举例说:某地一个因犯盗窃罪(案值1035元,自首)的被告,按正常量刑应判拘役三四个月,但由于办案时间过长,该被告从刑拘到宣判已被羁押了近5个月。为符合程序法的要求,被告最终被判了5个月拘役。
去年一年,上虞检察院共办理此类量刑幅度在单处罚金、拘役或有期徒刑6个月以下的刑事案221件232人。对此类案件,在不违反《刑事诉讼法》原则的情况下,嫌疑人从刑拘至判决,被羁押的时间可以超过4个月,有些“打擦边球”的甚至可以超过五六个月,无形中就存在侵害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推行新制,加快办案动作
“不过今后在我们这里就不可能出现类似情况了。”上虞检察院公诉科科长许建国说,他们与侦查监督部门建立刑事检察研究联席会议制,实现资料共享,探讨疑难、复杂问题。检察院建议侦查监督部门与公安机关建立捕后侦查期限建议制及刑事拘留报备制,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无遗漏罪行和嫌疑人的轻刑案件,建议应在批捕后30日内移送起诉;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应在批捕后20日内移送起诉。
另一方面,检察院对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积极向法院提出适用建议以缩短办案时间,保证在一周内办结。轻刑案件,均三月内办结新制度推出后取得很好的效果,今年以来,该院共审理了63件轻刑案件,均在3个月内办结。
该院公诉部门负责人介绍,这曾经是检察院工作中的一个盲点。过去他们把维护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注意力,更多放在定罪量刑正确,以及听取嫌疑人无罪、轻罪的辩解上,而忽视了诸如变相超期羁押、律师会见难、办案效率低下导致量刑不公等不利于保护嫌疑人合法权益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