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酝酿制定旅游条例 野导拉客最高可罚五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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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5月22日 09:15:42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游客在与旅行社签约的旅游商店内买到假货,可要求旅行社赔偿,旅行社在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由杭州市政府法制办起草的《杭州市旅游条例(草案)》正在杭州市政府门户网上公开向市民征求意见。
购物上当旅行社先行赔偿
草案规定,旅游者在与旅行社合同约定或者旅行社指定的旅游购物场所购买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的,旅行社应积极帮助旅游者退货、换货。不能在旅游行程日期内办理退货、换货等手续的,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先行赔偿;旅行社赔偿后,再向旅游购物场所追究赔偿责任。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利益应当赔偿而不予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依法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黄金周接待状况逐日公开
根据草案,杭州应建立旅游信息共享制度和政府旅游信息公开制度。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公共交通枢纽、旅游区(点)、旅游集散站等地合理设置公益性的旅游咨询机构;在春节、五一、十一期间及其前一周,要通过媒体逐日向社会公开本地主要旅游区(点)、住宿、交通等旅游设施接待状况的信息。市、区、县(市)政府要建立旅游业态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相关区域发生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事件,已经或可能对本地旅游业产生影响的,政府必须及时发布旅游警示信息。
行吃住游购娱全要写进合同
“行吃住游购娱”是旅游六要素,与游客满意度直接相关。草案规定: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旅游,应当向旅游者发放与旅游合同相符的旅游行程计划表,作为旅游合同的一部分。旅游行程计划表应当写明团队每日游览的旅游区(点)、住宿饭店标准、用餐标准、交通工具标准和自费项目。旅行社安排旅游者购物的,还要明确写上购物场所、时间及次数。
拉客者最高罚五千
杭州以风景优美闻名于世,“野导”和拉客现象与城市很不协调。草案特别规定,从事导游活动必须按国家规定取得导游证。即使是取得旅游区(点)导游证的人员,也必须由所在单位委派,在核定的服务区域内从业。
此外,不允许在旅游区(点)及其周围采用纠缠、诱骗或者胁迫等方式要求旅游者消费、接受服务,否则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
杭州网-都市快报
作者:
魏奋
编辑:
何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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