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初,地处浙东新昌县天姥山麓的石磁村经过全体村民表决通过了全国首部“村民自治特别法”――《石磁村典章》。这部典章也成为国内首份内容详尽、操作性强的村民自治条约。据悉,该《典章》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具有“自治特别法”的性质,将成为村干部与村民的“刚性规范”。“乡村典章能有效地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新昌县委组织部组织科科长吕春来说,“这也是对《村委会组织法》第20条‘村民会议可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具体落实。”
《典章》中明确规定了村主要干部在换届上任时,须交纳一定数额的任职保证金,任期内如无违章行为届满时予以退还。同时,该典章还严格实施“村官”责任追究制――违章6次或民主评议结果不满意率超过60%者,将限期辞职或被提出罢免;因违规决策或因个人行为造成集体损失的,以实际损失为依据,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赔偿金额。据悉,2005年村级换届选举开始后,新昌县已有80多位新当选的“村官”交纳了任职保证金。
与传统的村规乡约不同,这部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对村务运作机制予以细化的“乡村典章”给农民以行使民主权利的充分依据。这项用乡村典章和“风险押金”管理“村官”的制度目前已在占新昌三分之一乡村的100多个村庄全面推广,使大到村干部违规如何处理,小到一棵果树的承包等各项村务,都有典章可循。近10个月的实践证明,这项措施全面提升了村级管理的民主化程度,让广大农民能更好地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有利于化解农村基层的矛盾。
5月18日,刚刚当选石磁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潘杏生在写有《石磁村典章》的村口向村民们发表“施政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