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顺矽肺民工苦等救命钱 股东藏匿资产拒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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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5月25日 15:38:12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在工地务工过的工人先后患上矽肺病,其中13名工人得病死亡,一名工人因不堪忍受病痛折磨和治疗费用的负担而服毒自杀,但事件的当事人薛仕标却一直想尽办法拒绝执行赔偿义务。近日,泰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对薛仕标提起公诉。泰顺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1993年,薛仕标投资56.06万元人民币和陈益校、张万民、王运福(均已被判刑)三人合伙,建立泰顺县隧道工程公司,承包辽宁省沈阳至本溪一级汽车专用公路吴家岭隧道施工工程。张万民和陈益校、王运福三人先后招募了数百名工人,这些工人未经劳动安全培训就被安排到工地工作,泰顺县隧道工程公司也未采取任何有效的劳动安全保障措施,让工人长期从事粉尘超标的作业。其间,部分工人多次向现场管理人员提出改善作业环境的要求,但泰顺县隧道工程公司却置之不理。1997年8月至今,在该工地务工过的工人先后被发现患上了矽肺病,其中民工张晓云等13人因患矽肺病而死亡,还有一位民工因不堪忍受矽肺病的折磨和治疗费用的负担而服毒自杀。
2002年3月22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泰顺县隧道工程公司及其股东薛仕标等人承担总金额5500余万元人民币46%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并对全部赔偿额承担连带责任。该民事判决书经送达生效后,薛仕标采取伪造身份证、转移财产、花巨资委托代理人申诉等方法一直拒绝执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人身损害赔偿义务,致使被害民工得不到相应的足额赔偿款进行及时治疗。
公诉机关认为,薛仕标在任职期间,对该公司工人施工作业场所的防尘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单位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提出后,仍不履行自己作为副经理协助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益校采取切实有效的防尘安全保障措施的职责,使该公司所雇佣的大部分工程施工人员患上矽肺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同时,薛仕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浙江工人日报
作者:
记者史隽 通讯员 徐立、杨帆
编辑:
杨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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