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援助人不受户籍限制
-交通、医疗事故列入援助范围-法律服务机构拒绝指派将受罚
时报讯《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作出重大修改,对一些事关民生的实质性问题作出新的规定。昨天,《关于修改<条例>的决定(草案)》已正式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预计将于近期公布施行。
援助都是无偿的
按现有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收、减收费用的法律服务。
修改后的《条例》将规定,这些法律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将为这些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
由于目前我省在实际操作中已将公证服务纳入法律援助的范畴,为此本次修改也将此内容列入条例。
不再受户籍限制
按现有规定,只有“具有本省户籍或者暂住证”的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而修改后的《条例》将取消“具有本省户籍或者暂住证”这一限制。
经济困难的标准,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本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确定。
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列入援助范围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列入援助范围
修改后的《条例》对可申请法律援助的范围进行了更加明确的细化。
其中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障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没有聘请律师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律受理之日起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修改后的《条例》还首次将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的事项列入法律援助的范围。
法律服务机构拒绝指派将受罚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意味着我省将通过立法来明确和强调政府的责任原则。修改后的《条例》规定,法律援助的经费将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而且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此外,也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捐助。
法律服务机构如果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将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
同时,法律援助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也不得向受援人收取钱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否则,将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并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