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借了信用社的钱,到期却还不出。信用社为降低贷款风险,在保证期限已过的情况下,竟然用刀片刮掉合同上的还款日期,逼3位担保人还钱并告上法庭。近日嵊州市人民检察院经仔细调查发现了疑点,才让担保人免花了一笔冤枉钱。而记者了解到,类似现象在绍兴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现了。
小刀片差点“刮”走10万元
1997年12月17日,嵊州市某信用合作社与借款人史某,保证人史冬初、张坚福、史仁达,签订了一份保证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借款期限至1998年12月10日止,保证人的保证期限与借款期限同期,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签订后,信用社未向保证人提供保证借款合同原件。
借款期限届满后,史某却还不出钱来。该信用社主任黄某将原保证借款合同的保证期,用刀片刮擦,篡改为“自1997年12月17日至2000年12月10日”,并据此向嵊州市人民法院起诉。
担保人申诉被拘15天
2000年12月14日,在法院调解下,保证人被迫同意达成协议:由史某归还信用社借款本金及利息,3位保证人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1年11月6日,法院对此调解书进行强制执行未果,遂对3位保证人分别处以15天行政拘留。
3位保证人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和嵊州市人大常委会申诉。该案被转往嵊州市检察院办理。检察官查清:信用社据以起诉的保证借款合同的保证期———“自1997年12月17日至2000年12月10日”中的“2000”,系刮擦篡改而成。
还有人吃冤枉官司
当3名担保人获悉此案将再审,都激动万分。前不久,诸暨发生一起类似事件:因银行和无力还贷企业恶意串通,骗取其他企业担保,造成担保企业近600多万元损失,连账户都被法院查封。也是因检察机关及时介入,最终查清事实,使担保企业免花500多万元冤枉钱。
担保人擦亮眼睛
绍兴市检察院一些检察官对记者说,通常做担保的人或单位,是碍于亲友的情面,或是为了生意伙伴之间能更好地合作,也有的企业是为了与金融系统保持良好关系,以利于今后自己贷款。但他们没有想到,个别金融系统就是利用了这样的心态。要避免掉进陷阱,就必须拿到保证借款合同的原件,否则就不要仓促签下自己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