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鹭吃光小鱼,造成农民一年上万元的损失,但因是保护动物,农民不能打,损失得不到赔偿。在提倡碧水蓝天的今天,维护农民利益与保护野生动物如何双赢,正不断得到社会各界关注。
为此,绍兴有识之士建议,及早出台野生动物损害农民利益的补偿办法。
鸟类科学家、浙江大学教授丁平认为,有关部门应当把野生动物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纳入到生态环境建设的整个体系中去。
事件:白鹭“吃”掉了鱼塘承包人的希望
昨天凌晨4点多,绍兴县下灶村59岁农民陈国松,像往常一样站在自家鱼塘边,气愤又无奈地挥舞拳头。在他身后,一大群白鹭迅速俯冲进鱼塘,叼起小鱼心满意足飞离。
“真没有办法!”陈国松像个孩子一样抽泣起来,“我辛辛苦苦养的鱼全被吃掉,叫我怎么活?”陈国松一家4口经济来源主要指望这口鱼塘,为了办鱼塘,还欠了一屁股的债。
绍兴市林业局调查人员介绍,下灶村三面环山,树木茂盛,植被丰富,环境幽静,在杉木林边有鱼塘及开阔田野,已成为大白鹭、牛背鹭、夜鹭等鹭鸟的繁衍地,其中有一、二类国家保护鸟类。
“保护生态是好事,但我的损失谁来赔偿?”走投无路的陈国松向绍兴市市长公开电话求助。但绍兴县林业局终因未有具体补偿法规可依,只能做些解释工作。
遭殃的不仅是陈国松一家。去年,绍兴越城区革新村的胡金木,种的1亩多单季晚稻全成了麻雀的美食。胡金木多次信访,要求国家赔偿,但因无法可依,不予补偿,最后由革新村集体开支200元,以生活困难补助了结。
绍兴:倡议出台农民利益补偿办法
绍兴市林业局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他们已先后接到10多次由野生动物引发的损害农民利益案。
绍兴森林公安处处长章忠权说:“这几年环境好起来后,鹭鸟和麻雀多了,水稻被破坏、鱼虾被吃等事件很多。怎么赔?谁来赔?怎么鉴定?都没有明文依据。”
为此,绍兴市林业部门日前已向省林业部门建议:应尽早出台浙江省人民政府有关野生动物损害农民利益的补偿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使各级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法可依。《实施意见》应关注3块内容:各级人民政府预设恒定的专项补偿资金;具体补偿标准;民众不能随意捕猎的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亦该列入补偿范围。
省林业厅:五六月是野生动物伤农旺季
“野生动物伤农,有时间性和季节性,现在正好是‘旺季’。”省林业厅分管野生动物的赵岳平处长介绍,“由于野生动物一般集中在五六月份繁殖,叼吃鱼虾、稻谷的事情特别多。”他介绍,最近几年,全省各地都有类似反映。“这一方面也说明,我们的生态在逐渐恢复。”赵岳平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向当地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政府按当地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同时,按照《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规定:因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的,可以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核实确需补偿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但是,省政府“有关补偿的规定”,至今未出台。
专家:赔偿应纳入环境建设体系
丁平认为,“农民受了损失却得不到赔偿,或者得到非常少的赔偿金额,这是个管理问题,目前还没有很好的办法。”
丁平建议,有关部门应当把这个问题纳入到生态环境建设的整个体系中去,把野生动物分级保护,一般级别或级别较低的保护动物,确实对农民利益损害很大的,是否可在有关部门允许的条件下捕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