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上午,余姚市人民法院对“制假农药坑农案”开庭进行审判。大约一周后,法院将对这个2004年8月下旬因使用杭州苏杭农化有限公司假“稻卷宁”农药而导致余姚、上虞二市5600多户农户共损失900多万元的假农药坑农案作出判决。
2004年8月中下旬,浙江省余姚市和上虞市的晚稻种植户相继在自家晚稻田里喷洒了一种叫“稻卷宁”的杀虫剂。然而在喷洒农药一个星期后,正在长胎的稻子,竟然没了稻芯,慢慢地枯黄死掉了。尽管余姚市农业部门紧急叫停,并于第二天就组织人员挨家挨户到农户家中去回收和封存“稻卷宁”,但由于使用这种农药的农户数量很多,受害稻田的面积仍然十分惊人。经过有关农业专家和评估机构的调查评估,此次药害造成余姚市十六个乡镇、街道的101个村5419户农户共1.4亿亩晚稻受损,稻谷总产量减少460多万公斤,损失价值总计人民币870多万元;上虞市丰惠、驿亭等镇207户农户共797亩晚稻受损,损失价值总计人民币40多万元。
据余姚市公安局调查,被告单位杭州苏杭农化有限公司与江苏东宝农药化工有限公司签有“双营销”模式协议,即由苏杭公司提供产品原料和包装,东宝公司对来料进行生产加工后,再由苏杭公司负责在浙江地区的总经销。2004年7、8月间,因东宝公司供货不及时等原因,苏杭公司业务负责人杭新根决定自己加工生产“东宝牌”稻卷宁农药,同年7月19日,苏杭公司从宁波某公司购进一批含量不符合标准的乙酰甲胺磷原药和一种不知名的原料(实为氯嘧磺隆,又名除草剂,该原料销售方书面告知苏杭公司需经检测后再使用)。杭新根通过与在杭州西湖农药化工厂管理粉碎车间的朱金荣私下联系,得以粉碎加工“稻卷宁”原料;西湖农药化工厂业务负责人袁小宏在明知本厂无生产“稻卷宁”农药的登记证和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同意由本厂包装车间职工进行包装。该厂职工共包装了7吨多未经任何检测的“稻卷宁”农药,并在包装袋上打印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生产批号。经浙江省化工产品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检测,批号为“040801”“040809”的“稻卷宁”可湿性粉剂中含有氯嘧磺隆(一种除草剂)成分;经浙江商检司法鉴定事务所鉴定,晚稻药害是由于使用“040809”的“稻卷宁”可湿性粉剂所致,正是由于农药中掺杂了这一成分,杀虫剂成了“除稻剂”。
根据调查所得,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大约一周后,法院将对杭州苏杭农化有限公司、杭州西湖农药化工厂等被告单位,杭新根、朱金荣等被告人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