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昨通过了市政府关于提请审议《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物管理条例〉部分条款的建议》的议案,加大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管理。
尾气抽查不再收费
杭州机动车辆迅猛增长,截至2004年底,杭州市机动车达到96万辆,其中主城区机动车就有23万辆,机动车排气污染,已成为影响杭州大气环境的主要污染源之一。
原《条例》规定,对机动车辆进行排气污染抽检时,被检测的机动车辆排气符合排放标准的,免收检测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按规定收取检测费。在修订草案中,无论达不达标都不再收取检测费了,但是处罚严厉———“机动车辆销售单位的待销售机动车辆经排气污染抽检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在市区范围内行驶的超过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对其所有人或驾驶人员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抽检不合格要扣行驶证
除了罚款,超标行驶的机动车辆还将面临暂扣车辆行驶证的处罚。虽然去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交通安全法》规定,排气污染物超标不能成为暂扣行驶证的事由,但修订草案规定“经抽检超过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行驶证至治理完成”。
车用燃料质量定期检查公布
机动车燃油质量是尾气达标排放的重要前提,如果燃油质量不能保证,机动车辆尾气达标排放就难以落实。草案增加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进口、销售或使用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车用燃料。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市车用燃料的生产和销售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公布监督检查情况”。
萧山余杭纳入适用范围
原《条例》适用范围为“杭州市区”,即六个老城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修订草案把萧山、余杭纳入适用范围,同时,由于萧山、余杭两区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体制与老城区稍有不同,其环保局有独立的行政主体地位,修订草案增加了“萧山区、余杭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机动车辆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