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房地产市场部分区域供需矛盾突出、房价涨幅过大、结构不尽合理,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日前出台的《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房源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公示并公开发售。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登记”等形式进行订购,不得拒售。对购买高档房、别墅、排屋、商业用房和2套以上住房的,适当提高利率浮动幅度。提高购房首付比例,个人第一次购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总房款的30%,第二套以上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总房款的50%。
《意见》规定,对建设资金未达到工程总投资25%以上、未完成建设工程基础施工的商品住宅,不得许可预售。严格实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备案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实名制要求,将商品房预(销)售情况于当天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商品房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一律不得转让;因特殊原因确需退还预购商品房的,必须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退房协议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退房手续。退出的房源,统一在房地产交易场所公示销售。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备案管理,推行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禁止房地产交易机构受理未经备案的商品房交易申请。严格审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贷款条件,对自有资金低于总投资的35%、未取得“四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严格个人住房贷款条件,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首付比例为总房款的50%;商业用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0年;以拍卖形式购买尚未验收交付、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商业用房一律不得放贷。住房公积金抵押(按揭)贷款只能用于发放购买中低价位普通住宅,每户只准借贷一次;高档住宅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
《意见》除对规范市场行为,坚决抑制投机炒作作出规定外,还对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完善住宅用地供应制度,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等作出明确规定。
《意见》指出,今年舟山市政府计划继续在定海建设3.2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其他县(区)原则上今年年底前都要实施经济适用房制度。适时调整廉租房供应对象的认定标准,扩大廉租房供应面,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现阶段商品住宅供需状况,今后住宅开发过程中可按年度商品住宅开发总量的10%建设限价商品房。商品住宅开发按不低于70%的比例建设中小户型,改变目前商品房户型偏大和中小户型商品房紧缺等结构不合理问题。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合同规定开发的要依法收取土地使用费;对连续2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要依法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不按合同约定开发的,要依法予以查处。从今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