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怎么办?长期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又该怎么办?6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将进一步强化我省社会保险费征收执法手段,维护缴费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办法》中的社会保险费指的是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记者从省地税局规费管理局获悉,目前我省社会保险制度还不健全,一些单位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甚至拒绝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直接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即将施行的《办法》明确规定,地税机关为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被赋予了相应的社会保险费征管、检查、行政处罚等职能,以便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力度。对地税机关已责令限期缴费,但逾期未按规定缴纳、代扣代缴或者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经县以上地税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地税机关可以依法书面通知缴费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其相当于欠缴费额的存款,或者从其存款中扣缴数额相当的款项,也可依法扣押、查封、拍卖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费款,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对其实行强制征缴。
《办法》同时还明确了用人单位、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权利与义务。缴费单位应自觉接受地税机关依法进行的缴费情况检查,每年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等。职工个人有自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用人单位有代扣代缴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费,侵犯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职工有权举报,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