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审计被查出短款5000元、挪用10000元以上,将被移送检察院接受审查。昨天,浙江省检察院说,5月30日,省检察院与省审计厅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联手,形成新的合力,重拳打击腐败。
与以往的协作不同,该文件首次对审计机关移送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作出了具有操作性的规定。规定中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有14条具体标准:
1.短款在5000元以上的;2.挪用公款在10000元以上的;3.私分各种回扣、手续费个人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4.单位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包括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10万元以上的;5.违反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向个人和单位送钱送物20万元以上的;6.私分国有资产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7.私分罚没财物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8.违反财务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擅自决断造成国家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9.不遵守财务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玩忽职守导致国家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10.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被诈骗导致国家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11.少征、不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12.非法低价(包括无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使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值20万元以上的;13.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的;14.其他可能涉嫌职务犯罪情况的。
文件要求,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可能涉嫌职务犯罪,应当将有关线索及证据材料,在审计结论作出后十日内,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对审计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审计结果文书,检察机关将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进入立案程序的,则及时向审计机关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