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品种同方法种植的水稻,收成却要比别人少了一半还多,63岁的老农蒋某认为是田边的厂房和围墙挡住了阳光,使农作物无法正常生长从而导致减产。在多次协商无果后,蒋某将该厂房和围墙的主人告上了法庭。5月30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告判决。
蒋某诉称,2003年7月,华兴五金机械公司在他1.2亩粮食承包田的南面与西面建造高围墙和高楼屋,直接对田里农作物的采光、通风和排水造成影响。2004年10月,他发现自己承包田上的晚稻与别人的所种同品种“甬优1号”晚稻长势截然不同,别人的晚稻抽穗整齐,谷粒橙黄饱满,而自己承包田上的晚稻却是抽穗不齐,抽出的稻穗多不结实,有的甚至不抽穗,瘪谷特多。根据街道办事处农业科和鄞州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分析评估,蒋某的晚稻减产量估计在60%以上。经多次协商无果,蒋某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剩余27年承包期内该农田种植水稻的减产损失共计18273.6元。
在开庭过程中,被告华兴五金机械公司辩称,该公司在2003年7月通过合法审批手续在蒋某承包田边建造厂房。当年8月曾由华亚渔具配件厂出面与蒋某等三位农民签订协议,就华兴五金机械公司围墙遮挡阳光的损失给予补偿,其中赔偿蒋某1922元。2004年初,该公司在靠近蒋某承包田的房屋上安装了两个太阳灯,用于夜间照明防盗,此照明灯给相邻的蒋某承包田上的晚稻采光造成一定影响。但由于在以前的协议中已经就损失一次性赔偿过了,没有理由再次赔偿,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相邻各方应该根据方便生产,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相邻关系,华兴五金机械公司建造房屋经过合法手续审批、规划,本身没有过错。但是建造的厂房和围墙对相邻农田内的作物的采光,通风、排水等造成妨碍而产生的损失,华兴五金机械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2003年8月华亚渔具配件厂和包括原告在内的三农户签订的赔偿协议,赔偿款均已履行,华兴五金机械公司也予以认可,该协议成立有效。现在蒋某诉请增加赔偿额,可以视为对原协议的变更请求,法庭经审查认为原协议约定的补偿款,确实不足以补偿蒋某可能产生的损失,该协议显失公平,所以应酌情予以增加。而华兴五金机械公司在房屋上设置太阳灯,造成作物减产歉收,虽然该妨碍已经排除,但已经实际产生的2004年的减产损失应予以赔偿。
法庭一审判决被告华兴五金机械公司赔偿原告蒋某2004年晚稻减产损失400元,同时赔偿蒋某因农田通风、采光等受妨碍所造成的损失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