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杭州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企办退休教师将参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确定退休待遇。
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是指,在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工作岗位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专任教师、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国有企业因减员增效,经企业批准在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工作岗位上离岗退养的专任教师、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
对已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其仍留在企业(包括已移交社区管理)的退休(退职)教师(含离岗退养教师),参照事业单位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确定其退休待遇。
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在本人原退休金标准的基础上,按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标准重新核定退休金标准;1993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参照1993年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按在职人员进行工资套改后,再按国家规定的退休费比例重新计算退休金标准。原市属国有企业所办中小学中仍留在企业(包括已移交社区管理)的退休教师在今年6月30日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前按此标准核定退休金。
国有企业办中小学仍留在企业的退休教师在今年6月30日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如国家和省统一调整政府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按规定予以调整,并享受当地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待遇。
对已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其仍留在企业或已移交社区管理的退休教师,由杭州市经委、劳动保障局、教育局、人事局、财政局等部门对享受待遇退休教师的资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