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绍兴县检察院获悉,平水镇某村原党支部书记朱某因挪用公款,被一审判决有期徒刑3年6个月。
第一次挪用没拿钱被警告
因该村的土地被政府征用,朱某负责协助政府管理千万元的土地征用补偿款。2003年7月的一天,好友王某拜访。因业务需要,王某急需一笔资金,恳求朱某借他90万元周转几天。朱某从补偿款中提出90万元,以村的名义借给王某。5天后,王某如约将90万还给村里,并支付相应利息。
后来,朱某偶然看到贪官挪用公款被判刑的报道,越想越害怕,于是向有关部门报告自己的挪用行为。有关部门调查后认为,朱某的挪用行为系单位之间的借款,没触犯刑律,对朱某作了警告处分。
刚被警告就收钱终坐牢
这时,王某再次登门拜访朱某,并送上1万元人民币,说是感谢朱某在转贷中的帮忙。朱某却将有关部门的处分和批评教育丢到了脑后,欣然接受贿赂。
至此,朱某的行为发生了质变,虽未给国家、集体造成经济损失,然而私自收受“帮忙费”,表明他挪用公款出借给其他企业的行为,具有谋取个人私利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绍兴县检察院在接到群众举报后,立案侦查,查清朱某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