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孕在身的女职工停薪留职期满后,未及时上班,公司一纸辞退函将她踢出了门。劳动仲裁部门作出裁决后,不服裁决的公司又把职工告上了法庭。6月2日,杭州余杭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作出一审判决。
林某是余杭一家食品公司的职工,因为怀孕向单位办了停薪留职手续。期满后,连续超过15天没有到单位上班,也没办理续假手续,公司方面以其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向其出具辞退通知函,并解除劳动合同。林某对此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仲裁部门撤销了食品公司的辞退函。食品公司对劳动仲裁表示不服,并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维持其出具的辞退函。
经审理法院认为,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林某在怀孕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林某因怀孕身体不适,在双方协商确定的停薪留职期限届满时,未及时办理续假和停薪留职手续,其行为有一定的过错。但公司向林某出具辞退通知函,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显属过重,故对公司要求维持辞退通知函,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食品公司对林某作出的辞退通知函。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判,没有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