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医院做个胃镜,竟被感染上乙肝病毒——山,西籍李先生以此把温州一家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8万元。这起纠纷日前经鹿城区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院方愿补偿李先生1.8万元。
2003年10月11日上午,李先生觉得胃部不舒服,便到这家医院做胃镜。李先生诉称,在检查前,医生并没有要求他做肝功能化验及验血。一个月后,他到医院复诊,偶然得知上次做胃镜时,排在他前面检查的病人竟是一位肝硬化患者。李先生怀疑自己被传染,院方就安排他做了肝功能化验。结果查明,李先生是乙肝病毒携带者。
李先生认为,他变成了乙肝病毒携带者,是该医院违规操作造成的,严重侵犯了他的健康权。根据卫生部颁发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文件规定,胃镜检查事先要对乙肝表面阳性的进行筛选、隔离,要专用胃镜或安排在每日最后一个进行检查。据此,李先生向该医院列出了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18万元的索赔清单。
面对这起“意外”的官司,院方辩称,他们的诊疗行为与原告感染乙肝病毒不具有因果关系,所以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随后,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