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我父亲于2000年9月到衢州的一家私营造纸厂打工,时年50岁,进厂时只是填了一张简历表,当时厂里没与我父亲签订劳务合同。今年5月份,由于家里有事情,我父亲向厂里辞职。在这期间,厂里没替我父亲交纳养老保险金。请问像这种情况,我父亲有什么样的权利可以行使?另外,我父亲是主动辞职的,是否有失业补偿金可领?
衢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监察处:首先回答你关于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方面的问题。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从你父亲碰到的实际情况看,属于“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已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服务”。在这种情况下,按浙江省有关规定,可分别作如下处理:第一,如你父亲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无劳动合同为由与你父亲解除劳动关系,并应当与你父亲补签劳动合同,期限从你父亲提供劳动服务之日始;第二,如你父亲不愿补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继续留用,但应当向你父亲支付应得的报酬,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给你父亲缴纳养老保险,你父亲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也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缴纳。
再回答你关于失业保险方面的问题。《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按照本条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四)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根据此规定,由于你父亲是主动辞职的,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