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这个花园,我就不可能买他们的房子!”前年年底,许亮看到了杭州某房产公司的广告,广告中特别介绍了小区的绿化并承诺会有一座花园。许亮一下子就动心了,按照广告中的地址,找到了房产公司的销售部。
在建房的1年多里,许亮总会隔段时间跑到工地看看,但始终没看到花园动工,几次和房产公司沟通,都没有回音。几个月前,许亮终于拿到了期待已久的房子钥匙。然而期待中的花园变成了“空中楼阁”,取而代之的却是一幢12层高楼,还影响了许亮房屋的采光。
许亮找房产公司讨说法,没想到房产公司改口称广告和效果图不能算是合同的一部分。许亮十分不解,房地产公司既然有承诺就应该做到,他买房冲的就是该小区的绿化漂亮。
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朱民强律师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房地产公司在广告中明确提出会有花园,并且售楼小姐也予以承诺。虽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记载,但是许亮买房的主要原因是看到小区绿化以及标明的花园,因此该内容事实上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部分。现在房产公司没有按照要求建造花园,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许亮可以追究房产公司的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