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好意,德清县雷甸镇的老朱开着自己的车,帮朋友牵引发生故障的货车,谁知在牵引途中发生车祸,拖在后面的朋友的车压死了人。交警部门认定老朱负事故主要责任。面对死者家属提出的巨额赔偿金,老朱感到一个人承担十分委屈,不少人也认为老朱很冤。
事由:牵引朋友故障车时压死人
老朱和老杨都是当地的货车司机,两人关系非常要好,有困难都会互相伸手拉一把。今年3月15日,老杨的车在途中出故障。老杨叫老朱开车来,把他的车拉到附近维修站。
不料,当老朱开着车,牵引着老杨的车行进时,位于后面的老杨的车与一辆自行车刮擦。自行车上的两人连人带车一起摔倒,其中一人滚到车轮底下,被辗压后不治死亡;另一人受伤住院治疗。
分歧:16.5万索赔金究竟谁出
交警部门经现场勘察、询问当事人后认定:朱驾车时疏忽大意,未注意前方自行车动态,朱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骑自行车的伤者负次要责任,死者和请老朱拖车的老杨没责任。
死者家属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向老朱提出16.5万元的索赔请求(不包括伤者医疗费)。
这下老朱不答应了,自己家里本来就是负债买车经营的,根本拿不出这么一大笔钱来赔。老朱要求对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另一方面找到老杨,看他能否分担部分责任,但遭到婉拒。
由于几方存在分歧,目前事情一直僵持着,而死者家属表示,准备走法律途径。
律师:委托人应承担一定责任
浙江万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倪智敏认为,这起事故中,朱姓司机帮朋友拖车,可理解为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期间发生车祸,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朱的拖车行为合不合法,也是分清责任的一条重要根据。朱在朋友有难时出手相助,其行为应当得到社会尊重,据社会公平原则,杨对车祸赔偿也应承担一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