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擅自将丈夫名下的汽车卖给他人,还没有过户,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昨日,仙居县人民法院对此有了说法:合同有效。
许某与沈某是夫妻,家中有一辆五菱牌小汽车,登记在丈夫许某名下。去年11月9日,沈某将该车以1.9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张某。合同订立时,张某当场付款1700元。许某知道后,将老婆与张某一起告上法庭。
许某诉称,沈某与张某恶意串通,偷偷卖他的车,要求法院宣布合同无效。
张某则辩解,买车是通过沈某的胞弟介绍的,余款沈某委托其胞弟代收,他将余款付清后,拿到了行驶证与车钥匙。
沈某说她患有尿毒症,但丈夫不给钱治病,她迫于无奈,就把车卖给了张某。但现在她只收到8000元,她没有委托胞弟代收,况且汽车仍登记在许某名下,相关过户手续还没办,也要求法院宣布买卖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沈某将夫妻俩共有的汽车以1.9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是沈某的真实意思;对张某而言,他有理由相信沈某的行为是得到许某同意的,因此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