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是枯燥的,但最能说明问题。宁波市市政管理处提供的数据显示,仅去年一年,宁波就有12500只窨井盖被盗。盗窃窨井盖之风为何屡禁不止?市人大代表、象山县建设局总工程师欧夏雨认为,打击不力,是窨井盖屡屡被盗的一大原因。他建议,学习武汉、苏州等地的做法,启用“危害公共安全罪”,从源头上遏制这一令人头疼的问题。
像欧夏雨这样关注窨井盖被盗现象的不止一人,今年两会期间,市政协委员董蕙亚在关于遏制宁波偷窃窨井盖行为的提案中,也提出对这种行为应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
据了解,现在盗窃罪从2000元“起板”,数额不够但如果犯案三次以上也可以判罪。但即使构成盗窃罪,量刑也较轻,起不到震慑和打击犯罪的目的。而窨井盖本身价值不高,如一只直径70厘米的井盖,废品收购站的回收价格不过20元左右,导致大量盗窃井盖行为难以达到法定定罪标准,绝大多数只能对行为人处以治安处罚。
为降低窨井盖的回收价值,从几年前起,宁波在人行道和慢车道使用复合材料做的窨井盖。但是,新型窨井盖的承载能力、抗变形能力及耐磨性等不及铸铁盖,所以宁波在快车道上还是用铸铁盖。
据悉,市政管理处也曾向有关部门提交建议,希望公、检、法协调决定,将盗窃窨井盖行为由“治安拘留”改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量刑。这样,原先偷一个窨井盖只拘留数天,就可能被至少判决3年有期徒刑的处罚取代。
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量刑是否合适?记者求教了有关律师,他们认为,目前市区窨井基本深达3米左右,盗窃分子在作案时应该知晓自己的所作所为极可能使行人、车辆发生危险,因此盗窃窨井盖的行为事实上已经符合了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实质与偷盗电线等行为极其相似。
记者从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城建农资环保工委了解到,现在苏州、武汉、郑州等地对盗窃井盖者就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今年杭州也出现了这样的判例。
在采访中,也有代表委员建议,一旦能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量刑,可在窨井盖上加注上几个字:偷窃窨井盖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告诫作案者。
-相关法律
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