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纪委发出《关于规范党政机关干部投资行为有关政策的函》。文件规定,投资入股属于一种经商、办企业的行为,应该予以禁止。
按规定,我省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县(市)直属机关的科级党员领导干部、乡(镇)党员领导干部及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党员干部禁止经商办企业的范围是: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有两种投资行为是允许的:一、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卖股票;二、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不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二级市场公开买卖股票也有两个“附加”条件:“严禁利用职权采取不正当手段在股票、证券交易中获利”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有关人员不准买卖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