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农民工入会
一次入会,进城务工期间有效
今后,我省各级工商部门在评选“诚信”企业、税务部门在评选A级企业、中小企业局在评选优秀经营者时,要征求和签署同级工会的意见。工会将根据该企业农民工加入工会等情况,给出相应的意见。日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等部门联合出台组织农民工加入工会的实施办法,对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做出进一步明确规定。
我省非公经济发达,尽管农民工加入工会的比例逐年增加,但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建筑行业、服务行业及流通领域,农民工入会的比例还不高。
为促使更多的农民工更快地加入工会组织,《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的要求。所有企业都要认真贯彻劳动法、工会法和《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的规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凡是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不论户籍所在,用工形式如何,工作时间长短,都要依法把他们组织到工会中来。
只要持本人身份证、务工单位证明,书面或口头申请,填写工会会员登记表,经批准后,农民工即可成为工会会员。对农民工的会籍将采取灵活管理的方式,实行劳动关系在哪里,会员组织关系就在哪里。凭工会会员证确认会员身份,更换工作单位也无须重新入会,做到一次入会,进城务工期间有效。
《办法》规定,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建筑行业、服务行业和流通领域,应建立行业工会联合会;在农民工相对较多、分散且难以管理的村、集市等地方,应采用联合工会等灵活多样的模式组建工会。
省总工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具体利益,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