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区张女士在我市一家外贸公司上班,担任经理助理职务。近日,公司欲安排2名骨干力量到韩国深造半年,回来后可升任部门经理。张女士通过层层考核,一路过关斩将,终于得到了这个梦寐以求的机会。不料,公司方面却提出了一个条件:深造回国后,张女士两年之内不得怀孕生育,否则视为违约。昨天,张女士对记者表示,公司的做法实在不近情理,她宁愿放弃这个机会,也不愿意接受如此苛刻的条件。
张女士说,尽管到国外深造的机会很难得,深造回来还有可能升职,对她来说确实有一定的吸引力,“我连做梦都想得到这个机会”。自己如果更年轻些,或许可能“让步”,但她今年27岁了,很难做到为了升职而保证回国后两年内不要孩子。张称,出国学习前必须与公司签订合同,并交付押金2~3万元,合约期满后,若无违约公司将返还这笔钱,如果违约,押金将作为违约金被没收。张女士觉得公司此举有歧视女性嫌疑,她质疑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道德标准和有关法律规定。
该公司有关负责人称,从国外培训学习回来者,很有可能升任部门经理。公司花“大力气、大资本”送员工出国深造,回来后却要生育子女、离岗抚养孩子,同时还要按照法律规定确保其工资水平,这样不但影响企业工作的连续性,而且增大了企业的成本支出。
对于该公司的此项规定,浙江天白律师事务所黄甫律师认为,我国《劳动法》规定,女性有生育、生产的权利,同时享受法律赋予的休假等权利。这种硬性规定女性出国学习后在一定时间内不得怀孕生育的协议,即使女员工在形式上接受并签字认可,它在法律上仍是属于无效的合同条款。但是,如果双方基于自愿,对于这项出国深造条件给予“默认”的话,那也无可厚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