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百姓饱受高房价之苦,浙江玉环一些人却“悄悄地”利用法律法规中某些漏洞打“擦边球”
因为房价太高、由民间自发进行“合作建房”前段时间成为社会舆论的热点,不少参与者为这条道路之难而愁白了头。但是很多人却不知道,在一些干部中间,也存在着“合作建房”的小圈子,不过他们的方式要容易得多,惟一的区别是,他们是通过腐败手段来获取土地。
“十佳公仆”土管局长晚节不保
近日,浙江省就判决了一起因为“合作建房”搞腐败而涉嫌滥用职权罪的案子,一位在当地口碑颇好的“十佳公仆”、担任了近十年土管局长的领导干部因为一次“用权不当”,晚节不保,沦为阶下之囚,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玉环县土管局原局长陈胜坤滥用职权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玉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以滥用职权罪判处陈胜坤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一审判决。
干部“合作建房”的内幕
据法院介绍,2001年上半年,玉环县政府为加强土地市场的管理,盘活存量土地资产,出台了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实施意见及补充意见,玉环县土地管理局依此对位于珠港镇城关康育北路东侧的原玉环县水暖设备厂一块闲置的工业用地进行了收购。
该地块周围环境较好,适宜建房居住,被玉环县县府办、土管局等一些干部看中。按照规定,个人不能受让地块,为了能在此地块上买到地基建私房,这些干部找到玉环县坎门渔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渔港公司)顾问张某,让张某以渔港公司的名义出面要求协议受让该块国有土地,让渔港公司向县人民政府打报告要求优先协议受让。这些干部则从中提供帮助,进行运作。
张某向土管局局长陈胜坤承诺,事成后可将地基转让给陈及其局里干部用于私人建房。
在国土局长职位上坐了近十年的陈胜坤深谙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商品房建设用地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或拍卖方式出让”“特殊地块,经县政府批准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即使渔港公司将此地块作为商品房开发,采用协议的方式也是不妥的,更何况其明知该地块系私人“借壳”购买的事实。陈胜坤为此也犹豫过,并将此事搁置了好几个月。
2001年11月,陈胜坤主持召开局务会议,决定将该宗土地协议出让给渔港公司。后在商定土地出让价格时,故意评低土地价格,确定出让价为3200元/平方米。
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厅的有关文件规定,协议出让价可在基准地价的标准下浮20%乃至30%,当时该地块的基准地价为3710元/平方米,该3200元/平方米的出让价只是下降了13.9%,协议出让的价格在文件规定允许的下调幅度内,但当时该地块的市场公允价格实际应为3948元/平方米。
报经玉环县人民政府批准,渔港公司于同年12月6日协议受让到该地块中的1141.9平方米的住宅用地使用权。同月10日,陈胜坤从局长岗位上退下来。在受让到土地使用权后,渔港公司并未对该地块进行任何投资开发,便于2002年1月将该宗土地划分转让给县府办、县土管局等单位一些干部,陈胜坤也以其妻子的名义购买了其中的一间地基。
一切的操作似乎很“完美”
2003年11月,经群众举报,这些干部“合作建房”的内幕东窗事发。经评估,玉环县土管局在出让该地块时给国家造成了85.59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从表面上看,经过集体会议讨论报县政府批准对国有土地进行协议出让是合法的,且协议出让价格也是在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一切的操作似乎很“完美”,更谈不上职权的滥用。但是法院认为,本案是由于陈胜坤及有关部门人员出于私心,为达到个人建房的目的,而由渔港公司协议受让国有土地,完全不符合协议出让的特殊条款规定,其协议受让的前提是违法的。
法院认为,陈胜坤身为土管局局长,不正确履行职责,故意违反有关规定处理公务,并谋取私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近些年来我国的土地市场秩序存在着一些违法批地用地、违法违规出让土地和土地交易混乱等问题,从该案所反映的情况看,在老百姓经受高房价之苦、“合作建房”之难的同时,一些耍特权、搞腐败的人,却正“悄悄地”利用了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中的某些漏洞大打“擦边球”,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过程中谋取私利,损公肥私。要建设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交易市场秩序,尚需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