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大同镇大同村一位村民:我丈夫从1982年开始担任县乡公路养护的拖拉机驾驶员,共计22年工龄。他于2004年患癌症,2005年3月因病去世。生病期间,他所在单位领导曾多次上门进行慰问和资助,但他去世后,在商量善后事宜时,单位领导表示,按照公司内部文件规定,像我丈夫这样的情况,按每年工龄200元计算,总共一次性支付4400元。请问像我丈夫这样的情况,到底能够享受哪些补助、赔偿,具体数额应该如何计算?
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张处长:企业用工制度改革以后,无论农民工还是城镇合同制职工,凡是企业职工待遇问题,都应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目前,浙江省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家属可以得到4000元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2000元。
另外,根据各县(市、区)不同的政策规定和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情况,公司可以根据企业以及死亡职工的具体情况,对职工死亡后带来的家庭生活困难适当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