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刘政喜、张一娥因贩卖海洛因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依法提起公诉。昨日上午,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张一娥有期徒刑1年、刘政喜有期徒刑7年。
两人是共同犯罪,刑期为何偏差这么大呢?依法审查表明:今年2月6日,染有毒瘾的刘政喜用张一娥给其的3000元人民币从宁波购入10克海洛因。2月9日有一吸毒人员向刘政喜购买海洛因,刘政喜在电话里谈妥价格后就让张一娥将3包净重为2.588克的海洛因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卖给该吸毒人员。交易完成后,张一娥被公安人员抓获。随后公安人员从刘政喜、张一娥暂住的出租房内查获海洛因20包,净重9.39克。
因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一娥知道刘政喜用3000元人民币从宁波购入10克海洛因,并藏匿于暂住的出租房内,所以刘政喜除了对贩卖2.588克的海洛因与张一娥共同承担刑事责任以外,还必须单独对藏匿于暂住的出租房内的9.39克海洛因承担刑事责任。此外,刘政喜海洛因买入价格是300元/克,卖给吸毒人员是400元/克,具有以贩养吸的情节。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所以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张一娥有期徒刑1年、刘政喜有期徒刑7年。